由于存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未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和发行未备案私募基金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3月17日,北京证监局对辖区内3家私募机构出具罚单。
因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未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认真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等违规行为,北京证监局对启铭(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北京证监局称,经查,启铭(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未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认真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的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启铭(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因委托其他机构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未能审慎选择受托方、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及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等违规行为,北京证监局对首金联合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北京证监局称,经查,首金联合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委托其他机构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未能审慎选择受托方,未能确认受托方具备代销相关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落实适当性义务要求的能力,未能制定并告知代销方所委托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
二、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三、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以下简称《适当性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适当性办法》第三十七条、《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首金联合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进一步提高合规经营的意识和能力,恪尽职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基金退出,并做好信息披露和投资者解释沟通等工作,必要时通过仲裁、诉讼等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因存在发行未备案私募基金的行为,北京证监局对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北京证监局称,经查,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发行未备案私募基金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据统计,3月以来,北京证监局已对辖区内5家私募机构开出了罚单。
除上述3起违规案件以外,3月10日,因存在发行未备案私募基金的行为,北京证监局还对品今(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万鼎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两家私募机构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这意味着,监管层对于私募基金行业的治理工作仍在继续推进,监管力度从未松懈。
(任刚 HF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