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陕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9年6月21日,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延长化建”,600248.SH,2021年1月4日上市公司名称变更为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月19日上市公司证券简称变更为“陕西建工”)收到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延长集团”)通知,可能存在延长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划转事项。
2019年8月30日,延长集团与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陕建控股”)签署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并于2019年9月24日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按照协议约定延长集团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9%股权无偿划转给陕建控股。2019年11月26日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延长化建控股股东变更为陕建控股,实际控制人仍为陕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陕西省国资委)。
陕建控股最初计划通过IPO方式实现旗下相关资产业务上市;股权划转事项实施期间,相关方改变原计划,开始筹划陕建控股旗下相关资产业务通过与上市公司重组的方式实现整体上市。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简称“中金公司”)作为财务顾问就重组事项提供建议,项目组成员通过内部微信群就项目日常过程性事项进行讨论沟通。陈桂明女儿陈某霖所在的“西安小分队”微信群在2019年11月26日前即有关于重组方案讨论内容,2019年11月27日该微信群内发布《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实施方案-11.27》。
2019年12月份陈某霖所在的“陕西建工-中金内部”微信群关于重组方案细节讨论频繁,陈某霖在该群内与项目组其他成员存在互动;2019年12月16日该群内发布《关于请求省国资委对重组重大事项予以协调的请示(改稿)-1216》;2019年12月18日该群内发布《YCHJ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立项报告-1217clean》,同日该群内发布信息通知项目组成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陈某霖发微信要求陈桂明提供身份证号,称“有个项目要填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2019年12月23日陈某霖所在的“陕西建工-中金内部”群内发布消息称将于12月26日或27日召开陕西省国资委重大资产重组专题会议。2019年12月26日,陕西省国资委召开会议,听取延长集团、陕建控股关于重组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并研究确定相关方案,中金公司项目组相关人员参会。
2020年1月2日,延长化建与陕建控股、陕西建工实业有限公司(简称“陕建实业”)、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陕建股份”)联合签署《合作意向协议》,确定重组初步方案,即延长化建拟与陕建控股及陕建实业进行换股吸收合并陕建股份。2020年1月3日,延长化建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公告》,称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陕建控股和陕建实业购买陕建股份100%股份,并吸收合并陕建股份,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延长化建股票当日起停牌。2020年1月17日,延长化建披露《关于披露重组预案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延长化建股票当日开市起复牌。
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实施完成后,2021年1月4日上市公司名称变更为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月19日上市公司证券简称变更为“陕西建工”,证券代码保持不变(处罚决定书使用变更前的上市公司证券简称)。延长化建换股吸收合并陕建股份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信息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9年11月。
陈某霖时为中金公司员工,上述项目推进期间通过项目组微信群与其他成员保持沟通,能够且实际接触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相关情况资料。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六项规定,陈某霖系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
陈桂明与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陈某霖系父女关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桂明与陈某霖所在的家庭微信群存在多次长时间通讯记录,特别是12月21日20:31至20:49期间,群内两次语音通话合计时长13分2秒,10分钟后即20:59,陈桂明通过微信联系魏某峰,请求其协助以陈桂明岳母刘某花名义开设证券账户;12月22日10:33陈桂明与陈某霖所在的家庭微信群内微信语音通话长达25分27秒;12月23日10:13刘某花工商银行尾号6999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激活,10:54办理证券账户开户手续,随即于当日及次日收到陈桂明建设银行尾号6531账户净转入资金累计45万元。刘某花工商银行三方存管银行账户2019年12月23日向“刘某花”证券账户净转入资金51000元,12月24日净转入资金38.2335万元,截至12月24日收盘净转入资金累计43.33万元。
“刘某花”证券账户于2019年12月24日全仓买入“延长化建”,净买入10万股,净买入金额43.33万元,买入占比100%,持股占比100%。2020年3月2日,该账户采用手机委托方式卖出“延长化建”5万股,净卖出金额21.65万元;2020年3月4日该账户采用相同手机卖出“延长化建”5万股,净卖出金额22.15万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实际盈利4163.88元。
2020年3月10日“刘某花”证券账户向刘某花工商银行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出资金47.48万元,2020年4月27日刘某花工商银行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向陈桂明建设银行账户转出资金48.40万元。
陕西证监局认为,陈桂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的规定,构成该法第二百零二条“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所述的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没收陈桂明违法所得4163.88元,并处以5万元罚款。
据天眼查APP显示,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9%。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陕西建工第二大股东,总计持股25.97%。2021年1月4日,上市公司名称由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官网显示,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始建于1950年3月,注册资本金51亿元,旗下拥有国际工程承包、建筑产业投资等产业。所属的核心企业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A股上市公司,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9个、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4个、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1个、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1个,甲级设计资质17个,及海外经营权的省属大型国有综合企业集团,具有工程投资、勘察、设计、施工、管理为一体的总承包能力。
2020年01月17日,延长化建发布关于披露重组预案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因筹划换股吸收合并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20年1月3日起停牌。
2020年01月17日,延长化建发布换股吸收合并陕建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预案。2020年02月27日延长化建发布预案(修订稿)。
2020年11月18日,延长化建发布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陕建控股和陕建实业购买其持有的陕建股份的全部股份并吸收合并陕建股份,具体包括:1、向陕建控股购买其持有的陕建股份99%股份;2、向陕建实业购买其持有的陕建股份1%股份;3、吸收合并陕建股份,吸收合并完成后,陕建股份将注销法人资格,上市公司作为存续主体,将承接陕建股份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资质及其他一切权利和义务。
2020年12月11日,延长化建发布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更新后)。
2020年12月17日,延长化建发布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换股吸收合并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截至2020年12月16日,陕建股份已变更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并取得换发后的《营业执照》。2020年12月16日,公司与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签署了司《交割确认书》,双方确认以陕建股份 100%股权过户登记至延长化建名下之日(即2020年12月16日)为吸收合并资产交割日。自吸收合并交割日起,陕建股份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和义务将由延长化建享有和承担。陕建股份承诺其将采取一切必要行动或签署必要文件以使得前述资产、负债和业务能够尽快过户至延长化建名下。
综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陕建股份已按照约定履行了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手续,后续陕建股份将协助延长化建办理陕建股份所有财产由陕建股份转移至延长化建名下的变更手续,并在前述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办理陕建股份的注销登记手续。完成上述过户登记和注销登记手续需要一定时间,后续办理不存在实质障碍,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陈桂明,男,1969年10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黄浦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桂明内幕交易“延长化建”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桂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发展及公开过程
2019年6月21日,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长化建或上市公司,证券代码600248)收到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延长集团)通知,可能存在延长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划转事项。2019年8月30日,延长集团与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建控股)签署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并于2019年9月24日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按照协议约定延长集团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9%股权无偿划转给陕建控股。2019年11月26日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延长化建控股股东变更为陕建控股,实际控制人仍为陕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陕西省国资委)。
陕建控股最初计划通过IPO方式实现旗下相关资产业务上市;股权划转事项实施期间,相关方改变原计划,开始筹划陕建控股旗下相关资产业务通过与上市公司重组的方式实现整体上市。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财务顾问就重组事项提供建议,项目组成员通过内部微信群就项目日常过程性事项进行讨论沟通。陈桂明女儿陈某霖所在的“西安小分队”微信群在2019年11月26日前即有关于重组方案讨论内容,2019年11月27日该微信群内发布《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实施方案-11.27》。
2019年12月份陈某霖所在的“陕西建工-中金内部”微信群关于重组方案细节讨论频繁,陈某霖在该群内与项目组其他成员存在互动;2019年12月16日该群内发布《关于请求省国资委对重组重大事项予以协调的请示(改稿)-1216》;2019年12月18日该群内发布《YCHJ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立项报告-1217clean》,同日该群内发布信息通知项目组成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陈某霖发微信要求陈桂明提供身份证号,称“有个项目要填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019年12月23日陈某霖所在的“陕西建工-中金内部”群内发布消息称将于12月26日或27日召开陕西省国资委重大资产重组专题会议。2019年12月26日,陕西省国资委召开会议,听取延长集团、陕建控股关于重组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并研究确定相关方案,中金公司项目组相关人员参会。
2020年1月2日,延长化建与陕建控股、陕西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建实业)、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建股份)联合签署《合作意向协议》,确定重组初步方案,即延长化建拟与陕建控股及陕建实业进行换股吸收合并陕建股份。
2020年1月3日,延长化建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公告》,称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陕建控股和陕建实业购买陕建股份100%股份,并吸收合并陕建股份,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延长化建股票当日起停牌。
2020年1月17日,延长化建披露《关于披露重组预案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延长化建股票当日开市起复牌。
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实施完成后,2021年1月4日上市公司名称变更为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月19日上市公司证券简称变更为“陕西建工”,证券代码保持不变(为便于理解,本处罚决定书使用变更前的上市公司证券简称)。
延长化建换股吸收合并陕建股份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信息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9年11月。
陈某霖时为中金公司员工,上述项目推进期间通过项目组微信群与其他成员保持沟通,能够且实际接触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相关情况资料。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六项规定,陈某霖系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陈桂明控制使用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涉案股票情况
“刘某花”证券账户2019年12月23日开立于中泰证券胶州福州南路证券营业部,该账户由陈桂明控制使用。一是根据陈桂明本人和岳母刘某花笔录,刘某花按照陈桂明安排开立“刘某花”证券账户后将账户相关信息提供给陈桂明,由陈桂明实际使用进行证券交易。二是“刘某花”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特征码与陈桂明主要使用的开设于长江证券、首创证券的“陈桂明”证券账户的主要交易终端特征码相同,与陈桂明本人的华为手机一致;“刘某花”证券账户买入和卖出均采用手机委托,交易终端注册号码系陈桂明所使用手机号码。三是“刘某花”证券账户关联的工商银行尾号6999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长期处于空置状态,2019年12月23日经挂失激活后重新启用,该银行账户部分交易站点信息显示为陈桂明手机终端,截至调查日该银行账户仅与陈桂明尾号6531的建设银行账户及中泰证券交易结算账户发生资金往来,用途相对单一,能够证明陈桂明直接掌握并操作该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划转。
陈桂明与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陈某霖系父女关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桂明与陈某霖所在的家庭微信群存在多次长时间通讯记录,特别是12月21日20:31至20:49期间,群内两次语音通话合计时长13分2秒,10分钟后即20:59,陈桂明通过微信联系魏某峰,请求其协助以陈桂明岳母刘某花名义开设证券账户;12月22日10:33陈桂明与陈某霖所在的家庭微信群内微信语音通话长达25分27秒;12月23日10:13刘某花工商银行尾号6999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激活,10:54办理证券账户开户手续,随即于当日及次日收到陈桂明建设银行尾号6531账户净转入资金累计450,000元。刘某花工商银行三方存管银行账户2019年12月23日向“刘某花”证券账户净转入资金51,000元,12月24日净转入资金382,335元,截至12月24日收盘净转入资金累计433,335元。
“刘某花”证券账户于2019年12月24日全仓买入“延长化建”,净买入100,000股,净买入金额433,250元,买入占比100%,持股占比100%。2020年3月2日,该账户采用手机委托方式卖出“延长化建”50,000股,净卖出金额216,500元;2020年3月4日该账户采用相同手机卖出“延长化建”50,000股,净卖出金额221,500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实际盈利4,163.88元。2020年3月10日“刘某花”证券账户向刘某花工商银行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出资金474,785元,2020年4月27日刘某花工商银行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向陈桂明建设银行账户转出资金484,000元。
综上,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桂明与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陈某霖发生联络后,使用“刘某花”证券账户买入“延长化建”,并在股票复牌后将涉案股份陆续全部卖出。陈桂明控制使用的“刘某花”证券账户开立、三方存管银行账户激活、资金划转及交易“延长化建”时间,与本案内幕信息形成、发展、公开过程基本吻合,与陈桂明和内幕信息知情人陈某霖联络的时间高度吻合。“刘某花”证券账户为新开账户,开户时间与陈桂明和陈某霖联络时间、买入“延长化建”时间高度一致;“刘某花”证券账户交易“延长化建”系陈桂明首次买入“延长化建”,期间持股单一,买入意愿强烈,目的性较为明确;从陈桂明2017年6月5日使用本人名下长江证券账户进行交易至2020年5月8日调查期间,“延长化建”单日买入金额在陈桂明控制使用的全部证券账户交易的126只股票(去除重复交易)中排名第二。上述情况显示陈桂明使用“刘某花”证券账户交易“延长化建”的行为明显异常,对此陈桂明未能作出合理说明,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并不知悉内幕信息,或者并没有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文件、情况说明及协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陈桂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的规定,构成该法第二百零二条“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所述的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陈桂明违法所得4,163.88元,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3月11日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