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碳中和债相关机制的通知
各市场成员: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丰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产品序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与市场成员一道,在绿色债务融资工具项下,创新推出碳中和债,助力实现“30·60目标”,进一步支持疫后经济绿色复苏和低碳转型。现就碳中和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碳中和债,是指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具有碳减排效益的绿色项目的债务融资工具,需满足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用途、项目评估与遴选、募集资金管理和存续期信息披露等四大核心要素,属于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子品种。通过专项产品持续引导资金流向绿色低碳循环领域,助力实现碳中和愿景。
二、关于募集资金用途。碳中和债募集资金应全部专项用于清洁能源、清洁交通、可持续建筑、工业低碳改造等绿色项目的建设、运营、收购及偿还绿色项目的有息债务,募投项目应符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或国际绿色产业分类标准,且聚焦于低碳减排领域。碳中和债募投领域包括但不限于:
(一)清洁能源类项目(包括光伏、风电及水电等项目);
(二)清洁交通类项目(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电气化货运铁路和电动公交车辆替换等项目);
(三)可持续建筑类项目(包括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项目);
(四)工业低碳改造类项目(碳捕集利用与封存、工业能效提升及电气化改造等项目);
(五)其他具有碳减排效益的项目。
三、关于项目评估与遴选
发行人应在发行文件中披露碳中和债募投项目具体信息,确保募集资金用于低碳减排领域。如注册环节暂无具体募投项目的,发行人可在注册文件中披露存量绿色资产情况、在建绿色项目情况、拟投绿色项目类型和领域,以及对应项目类型环境效益的测算方法等内容,且承诺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以下项目信息。
(一)定量测算环境效益。建议发行人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评估认证报告。按照“可计算、可核查、可检验”的原则,对绿色项目能源节约量(以标准煤计)、碳减排等预期环境效益进行专业定量测算,提升碳中和债的公信度。
(二)披露测算方法及效果。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评估认证报告(如有)中详细披露绿色项目环境效益的测算方法、参考依据以及能源节约量(以标准煤计)、二氧化碳,及其他污染物(如有)减排量等相关情况。在募集说明书重要提示和募集资金运用章节显著标识本次募投项目预期达到的碳减排效果。
(三)鼓励披露碳减排计划。鼓励发行人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企业整体的碳减排计划、碳中和路线图以及减碳手段和监督机制等内容,扩大碳中和环境效益信息披露的覆盖面。
四、关于募集资金管理
(一)设立监管账户。发行人应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由资金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到账、存储和划付实施管理,并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所约定的用途使用,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资金监管机构应建立资金监管专项工作台账,对募集资金的到账、存储和划付进行记录,并妥善保管资金使用凭证。
(二)做好闲置资金管理。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或内设有权机构批准,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等。
(三)定期排查。存续期管理机构应按季度排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注募集资金使用金额、实际用途,闲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
五、关于存续期信息披露。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绿色低碳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募投项目实际或预期产生的碳减排效益等相关内容;于每年8月31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绿色低碳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募投项目实际或预期产生的碳减排效益等相关内容。
六、加强存续期管理工作。发行人应严格按照发行文件约定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加强存续期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透明度。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碳中和债发行人的辅导、监测、排查,督导发行人合规履行存续期各项义务。交易商协会将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检查的方式加强对碳中和债的存续期管理,及时了解绿色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督促发行人、存续期管理机构、资金监管机构等合规使用、管理募集资金,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交易商协会将及时督导纠正,并采取相应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处分。
七、其他鼓励措施
(一)开辟绿色通道,统一注册标识
1、鼓励企业注册发行碳中和债,交易商协会为碳中和债的注册评议开辟绿色通道,加强碳中和债注册服务工作;
2、碳中和债接受注册通知书按照绿色债务融资工具“GN”统一标识,注册发行文件冠以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碳中和债)等方式对专注于低碳领域的碳中和债项目给予专项标识。
(二)避免期限错配,鼓励发行中长期产品
1、鼓励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务融资工具品种,募集资金用于低碳减排领域,提升企业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
2、若用于偿还绿色项目银行贷款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可适当发行短期限产品,但应合理考虑产品期限的匹配度,拟偿还的金融机构借款的到期日应早于短期限产品的到期日。
(三)明确既有额度变更路径,提升发行便利度
1、鼓励企业注册发行以碳减排项目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绿色资产支持票据等结构性债务融资工具创新产品。在满足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相关机制要求的情况下,资产支持票据(ABN)可通过发行前变更或备案转为绿色资产支持票据(含碳中和债)。
2、第一、二类企业在统一注册模式下,或中期票据(MTN)、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超短期融资券(SCP)、短期融资券(CP)等常规性单独注册品种既有额度如变更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含碳中和债),需报交易商协会按照发行前变更流程办理。
3、如通过发行前条款变更或备案方式转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含碳中和债)的,需向交易商协会提交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法律意见书等变更资料或备案文件,以及资金监管协议、评估认证报告(如有)等补充要件,并在孔雀开屏系统流程提交时在“发行条款要素变更”处注明“拟变更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或“拟变更为碳中和债”。对于已完成相关变更流程的,上海清算所将在债券简称上给予标识。
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1年3月18日
(文章来源: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