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险资放行的大趋势下,保险资金拥有更大的施展空间。
虽然保险资金大有用处,但也不可随便用。
3月18日,2021年银保监会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又落在了保险业头上。这一次,珠江人寿踩到了监管的红线,触及了险资最敏感的神经。
珠江人寿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的“三宗罪”,给行业投资敲响了警钟。
“三宗罪”
被罚138万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银保监会列出了珠江人寿的三大“罪状”:
项目子公司融资借款超比例
2017年5月至9月,珠江人寿向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大同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益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崇州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平顶山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四个项目子公司100%的股权,并约定由珠江人寿向项目子公司提供股东借款。
四个项目预计投资总额分别为7.84亿元、8.59亿元、7.01亿元和8.82亿元,截至2019年6月30日,项目实际融资借款金额合计分别为4.32亿元、4.48亿元、3.96亿元和4.27亿元,融资规模占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5.15%、52.16%、56.48%和48.37%。
银保监会表示,这不符合《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项第4条关于融资规模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40%的监管规定。
险资违规用于竞拍保证金
2019年4月,珠江人寿向宁波安宸基金投资5亿元,用于开发广州新瑶投资有限公司的增城新围项目,约定用途为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及工程建设款。
但是在实操过程中,珠江人寿5亿元经多次流转,扣除各流转银行账户原有余额后,仍有3.37亿元资金流入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用于新塘镇群星村经济联合社项目竞拍保证金。
珠江人寿在进行上述投资过程中,未详细核查资金用途,未能有效防范和纠正资金用途与约定用途不一致情况。
保险资金用于缴纳项目竞拍保证金不符合《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持有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期间未严格履行职责、投后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该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关联方长期占用险资
截至2019年6月30日,珠江人寿涉及股东关联方的7个项目应收利息共计90笔,金额合计9.44亿元,其中10笔应收利息账龄达1年以上,金额合计1.13亿元。
截至检查日,珠江人寿投资于宁波安昌基金、首泰仁基金的2笔项目投资资金合计18亿元,被股东关联方无偿占用超过2年。
珠江人寿未针对此类资金占用问题建立相应的制度机制,未就投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归还事项与有关各方签订明确协议,也未就推动款项回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上述行为不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条及《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项第1条的规定。
基于以上三大“罪状”,银保监会决定给予珠江人寿及相关负责人138万元的罚款处罚。
违规使用险资有前车之鉴
暴露内控管理漏洞
从珠江人寿的违规行为看,其实此前也有保险机构触犯过。
资料显示,2018年,华凯保险就曾因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向关联方出借2100万元,实质上已构成资金占用,被财通证券风险提示。
根据提示内容显示,若华凯保险控股股东、实控人以及董高监不能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严格执行股转系统的各项规则制度,有可能损害股东利益,以及对公司规范经营和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其实,作为保险公司“资产”的重要部分,保险资金的运用牵扯了很多人的利益。或影响保险机构的盈利,或关联股东的利益。曾有业内人士表示,监管机构对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很重视,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其余股东权益。
也就是说,保险资金的运用,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及利益。不合理地使用保险资金,触及的不仅仅是监管规定,更损害保险公司自身的利益。
而且,这一问题或许也反映了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内部控制等问题。
险资放行有条件
险企需慎越“高压线”
说到保险资金,近年来一直是保险业中的“热门”。从监管部门开始公开喊话提高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重,再到各类关于险资投资放行的文件一一落地,开闸后的险资活跃度再度提升,已成为当前资本市场重要的“活水”之一。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1月底,险资运用余额近22万亿元,与2020年同期相比增长16.7%。其中,在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方面,险资投资占比由2020年1月的12.9%提升至13.4%。
尤其是在国家倡导服务实体经济下,险资更是被寄予了厚望。随着投资产品、投资渠道的多元化、长期化,险资已为资本市场、实体经济带来了大量的资金“活水”。
在今年的两会提案中,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也就险资投资给出了建议。他建议,简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行政许可项目,推进资产支持计划注册制改革;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加长期资产供给,如支持保险资金承接银行理财相关的存量资产等。
但在险资合规方面,周延礼也强调了要加强关联交易资产穿透监管,维护保险资金运用安全,强化对股东股权、另类投资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运用保险资金,严密防范各种风险挑战。
其实,当下对险资的放行是事实,但这样的放行是有条件的,需要在更加严格的监管制度下,合理、合规、合法开展。例如,在2020年11月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监管就列出了“十大禁区”。
另外,针对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监管也早已规定融资规模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40%的底线。为此,看似具有更宽广天地的险资,实际需要更严格的把控。而在监管底线面前,一旦有险企触碰,等待的将是更严厉的惩罚。
这次138万元的处罚,再次敲响了警钟,千万不要去触碰或跨越 “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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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思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