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有限制!
宗庆后曾说过:“我要一辈子把娃哈哈做到底,没有假如”。成立30多年的哇哈哈早已成为中国快消品界最具竞争力的企业之一,常年上榜民企500强,“娃哈哈”及其全拼“WAHAHA”均是中国的驰名商标。
娃哈哈集团1988年在05类注册了第一个“娃哈哈”商标,1989年在30类注册了多个“娃哈哈”商标。至今,娃哈哈集团已注册了96个“娃哈哈”商标。此外,娃哈哈的中文全拼“WA HA HA”也已注册了146个商标。
不过,“WAHAHA”在与义乌瓦哈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所持有的“WAHA”的商标纠纷中,却险些败阵,相关判决两度败阵。
据启信宝查询数据,瓦哈家用电器公司成立于2017年,通过受让取得08类“WAHA”商标,若没有这个商标,瓦哈家电估计怎么也不会想到会被大佬娃哈哈集团盯上。
娃哈哈集团首先针对此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据经审理后驳回该申请,“WAHAHA”无效“WAHA”首次失利。
作为驰名商标的“WAHAHA ”怎能服此决定,遂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想通过法院寻求对“WAHAHA”的跨类保护。没想到,一审也败了!
瓦哈受让取得 08类 “WAHA”商标,申请时间为2016年8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法院)并不认为在此日期之前“WAHAHA”在32类“无酒精饮料”商品达到驰名商标状态。
同时,08类 “WAHA”商标核定使用在“剃须刀;烫发钳;剪刀;小钳子;修指甲成套工具;卷睫毛夹等”商品,与32类“WAHAHA”所售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关联度弱。
由此,娃哈哈集团寻求“WAHAHA”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遭遇二次失利。
普通公众眼中,可能并不会在意剃须刀上的“WAHA”和饮料上的“WAHAHA”存在关联,但哇哈哈集团不这么认为。若没能第一时间把“WAHA”灭掉,未来随着“WAHA”大量使用,瓦哈电器发展成一家中大规模企业,届时,娃哈哈集团想通过法律途径跨类保护“WAHAHA”就会非常困难。
因为任何商标的长时间、规模使用都会留下使用证据,商标的价值及无形品牌影响力,都会跟随企业成长而壮大。“WAHA”所代表的商品品类与“WAHAHA”明显不同,那“WAHA”就可以证明自己是一个独立、有专用用途的商标。
娃哈哈继续二审上诉,并提供了条关键证据。2015年在一次娃哈哈集团的商标纠纷判决中,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娃哈哈”在在“无酒精饮料”上构成驰名商标。娃哈哈集团强调“娃哈哈”和“WAHAHA”高度相关,两者已紧紧绑定。
法院重新审定了08类“WAHA”和32类“WAHAHA”的消费人群,认为从日常消费品的额角度,剃须刀等和无酒精饮料的消费人群高度重合。且娃哈哈和瓦哈电器公司均在浙江,地域相近,瓦哈注册时有避让义务。同时,“WAHA”和“WAHAHA”读音、含义相近,构成对后者的摹仿。
“WAHAHA”对自己驰名商标的保护,最终胜利。值得注意的是,11类的“WAHA”商标也被“WAHAHA”以此种方式成功无效。
驰名商标享有跨类保护,但不是全类保护。如果驰名商标与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距离过于遥远,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就会受限。反之,像“WAHA”这样的案例,便难逃驰名商标这一“劫”。
企业对自己的品牌、商标等有自由模仿的权利,这种自由也是有限制的。要注意企业所处省份、相近地域内有无相关驰名商标。避免和相同、相近低于的驰名商标“抢地盘”。
此外不管商标是否借鉴、模仿驰名商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注意做到严格区分,至于找个区分如何把握,可能大家见仁见智。最妥善、安全的方式,可能还是避开驰名商标,坚持做自己、坚持做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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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洋 HN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