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重拳整治反洗钱犯罪:有银行被倒查并重罚400万

财经
2021
03/19
20:37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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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杨希

两部门重拳整治反洗钱犯罪:有银行被倒查并重罚400万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犯罪与洗钱活动相互交织渗透,洗钱犯罪充当助纣为虐、为虎作伥的角色,洗钱手段不断翻新,涉案金额持续攀升。今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6个洗钱罪典型案例,揭示各类上游犯罪的洗钱手段。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局长巢克俭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这6个典型案例从不同侧面展现了检察机关、人民银行对洗钱犯罪不放纵、从严惩治的司法态度。

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实施,“自洗钱”行为将单独构成洗钱罪,对于遏制洗钱及上游犯罪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同时,近年来央行不断强化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建立了风险评估和执法检查“双支柱”反洗钱监管体制。

537家机构被罚超5亿

在今日的通报中两部门指出,近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犯罪转移非法资金的洗钱案件持续高发,利用网络贩毒、跨境贩毒并清洗毒资毒赃的洗钱犯罪呈现多发态势,利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进行洗钱的新手段更加隐蔽......各类洗钱犯罪活动给社会稳定、金融安全和司法公正造成严重威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最高检、央行充分发挥部门职能,着力加强协同合作,有力打击了各类洗钱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了一批犯罪分子。

数据显示,2020年央行对614家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反洗钱义务机构开展了专项和综合执法检查,依法完成对537家义务机构的行政处罚,处罚金额5.26亿元,处罚违规个人1000人,处罚金额2468万元。

央行表示,在惩治洗钱犯罪方面,金融系统的反洗钱职责体现在预防和协助打击两个方面。

具体来看,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包括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开展洗钱风险管理,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依法协助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查询、冻结、扣划有关资金交易等。

央行依法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收集、反洗钱监测分析、反洗钱调查等职责,并配合侦查、监察机关针对相关案件开展反洗钱协查。金融系统可为侦破洗钱和相关犯罪案件提供精准的金融情报和资金流转证据。

巢克俭表示,2020年各级人民银行发现并接收的重点可疑交易线索16926份,开展反洗钱调查7804次,向侦查、监察机关移送线索5987次;配合侦查、监察机关对3321起案件开展反洗钱协查,协助破获涉嫌洗钱等案件710起;推动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宣判案件数量是去年的3倍多。

根据已有案件倒查,有银行被罚400万

巢克俭介绍,央行发挥反洗钱监管职能,从四个方面促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紧密衔接,一是引导义务机构加强反洗钱履职能力,配合好侦查、司法机关查询、冻结、扣划有关资金交易工作;二是在反洗钱执法检查中发现并移送洗钱和相关犯罪线索;三是指导金融机构根据侦查、司法机关信息开展风险自评估,完善洗钱风险管理;四是根据已有的案件信息开展倒查。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第四条“根据已有的案件信息开展倒查”。巢克俭表示,央行积极运用司法机关已经宣判的洗钱案件信息,以案件为导向回溯查看义务机构反洗钱履职是否到位,针对性发现义务机构存在的风险隐患,并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追责处罚。

本次发布的6个典型案例中,其中一则就是“倒查”的典型案例。在雷某、李某洗钱案中,侦查、司法机关准确认定了犯罪分子掩饰隐瞒非法资金的多种手段并将其绳之于法,央行据此对涉事金融机构反洗钱履职不当的情形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

具体案例如下:

被告人雷某、李某,均系杭州瑞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某公司”)员工。

2016年年底,朱某(另案处理)出资成立瑞某公司,聘用雷某、李某为该公司员工,并让李某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为其他公司提供商业背景调查服务。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雷某、李某除从事瑞某公司自身业务外,应朱某要求,明知腾某公司以外汇理财业务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仍向朱某提供多张本人银行卡,接收朱某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转入的非法集资款。

之后,雷某、李某配合腾某公司财务人员罗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银行大额取现、大额转账、同柜存取等方式将上述非法集资款转移给朱某。其中,大额取现2404万余元,交给朱某及其保镖;大额转账940万余元,转入朱某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及房地产公司账户用于买房;银行柜台先取后存6299万余元,存入朱某本人账户及其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其中,雷某转移资金共计6362万余元,李某转移资金共计3281万余元。二人除工资收入外,自2017年6月起收取每月1万元的好处费。

2019年7月16日,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分局以雷某、李某涉嫌洗钱罪将案件移送起诉。2019年8月29日,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洗钱罪对雷某、李某提起公诉。2019年11月19日,拱墅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雷某、李某犯洗钱罪,分别判处雷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6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7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宣判后,雷某提出上诉,李某未上诉。2020年6月1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发后,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启动对经办银行的行政调查程序,认定经办银行重业绩轻合规,银行柜台网点未按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调查了解与核实验证;银行柜台网点对客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多次触发反洗钱系统预警等情况,均未向内部反洗钱岗位或上级行对应的管理部门报告;银行可疑交易分析人员对显而易见的疑点不深纠、不追查,并以不合理理由排除疑点,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经办银行在反洗钱履职环节的上述违法行为,导致本案被告人长期利用该行渠道实施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经办银行罚款400万元。

自洗钱、虚拟币洗钱受关注

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实施,“自洗钱”行为将单独构成洗钱罪。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处罚力度。

郑新俭表示,为贯彻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的修订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修改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司法解释,对长期存在的法律适用难点和争议点予以明确,对不适应执法司法实际情况的部分规定进行调整。

具体来看,检查机关加大洗钱犯罪惩治力度,各级检察机关建立“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在办理洗钱罪七类上游犯罪案件时,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罪,深挖犯罪线索,加大追捕追诉与各类上游犯罪相关的洗钱犯罪力度。据介绍,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洗钱犯罪221人,提起公诉707人,较2019年分别上升106.5%和368.2%。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次发布的6则案例中,陈某枝洗钱案被认定为“利用虚拟货币洗钱新手段”,两部门在案例中指明,即使上游犯罪查证属实未判决,也不影响其洗钱罪的认定。

具体案例如下:

被告人陈某枝,无业,系陈某波(另案处理)前妻。

2015年8月至2018年10月间,陈某波注册成立意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公司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定期固定收益理财产品,自行决定涨跌幅,资金主要用于兑付本息和个人挥霍,后期拒绝兑付;开设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发行虚拟币,通过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在该平台充值、交易,虚构平台交易数据,并通过限制大额提现提币、谎称黑客盗币等方式掩盖资金缺口,拖延甚至拒绝投资者提现。2018年11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陈某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陈某波潜逃境外。

2018年年中,陈某波将非法集资款中的300万元转账至陈某枝个人银行账户。2018年8月,为转移财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陈某枝、陈某波二人离婚。2018年10月底至11月底,陈某枝明知陈某波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调查、立案侦查并逃往境外,仍将上述300万元转至陈某波个人银行账户,供陈某波在境外使用。另外,陈某枝按照陈某波指示,将陈某波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车辆以90余万元的低价出售,随后在陈某波组建的微信群中联系比特币“矿工”,将卖车钱款全部转账给“矿工”换取比特币密钥,并将密钥发送给陈某波,供其在境外兑换使用。陈某波目前仍未到案。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在查办陈某波集资诈骗案中发现陈某枝洗钱犯罪线索,经立案侦查,于2019年4月3日以陈某枝涉嫌洗钱罪将案件移送起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枝以银行转账、兑换比特币等方式帮助陈某波向境外转移集资诈骗款,构成洗钱罪;陈某波集资诈骗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其潜逃境外不影响对陈某枝洗钱犯罪的认定,于2019年10月9日以洗钱罪对陈某枝提起公诉。2019年12月2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陈某枝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陈某枝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针对上述案例,两部门指出,虽然我国监管机关明确禁止代币发行融资和兑换活动,但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采取的监管政策存在差异,通过境外虚拟货币服务商、交易所,可实现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自由兑换,虚拟货币被利用成为跨境清洗资金的新手段。

“洗钱罪虽是下游犯罪,但是仍然是独立的犯罪,从惩治犯罪的必要性和及时性考虑,存在上述情形时,可以将上游犯罪作为洗钱犯罪的案内事实进行审查,根据相关证据能够认定上游犯罪的,上游犯罪未经刑事判决确认不影响对洗钱罪的认定。” 两部门在案例中如是写道。

(王治强 HF013)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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