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犯罪与洗钱活动相互交织渗透,洗钱犯罪充当助纣为虐、为虎作伥的角色,洗钱手段不断翻新,涉案金额持续攀升。
3月19日,《中国银行保险报》从中国人民银行网站获悉,2020年央行对614家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反洗钱义务机构开展了专项和综合执法检查,依法完成对537家义务机构的行政处罚,处罚金额5.26亿元,处罚违规个人1000人,处罚金额2468万元。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央行联合发布6个洗钱罪典型案例,充分发挥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示范作用。
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局长巢克俭介绍,近年来,央行不断强化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建立了风险评估和执法检查“双支柱”反洗钱监管体制,在促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方面主要着重加强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引导义务机构加强反洗钱履职能力,配合好侦查、司法机关查询、冻结、扣划有关资金交易工作。持续督促义务机构履行好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职责,以便及时、准确地协助侦查、司法机关完成资金交易查询、冻结、扣划等工作。
二是在反洗钱执法检查中发现并移送洗钱和相关犯罪线索。近年来,央行在对义务机构开展执法检查时,除了对合规性义务查深查透,还结合相关交易特征,深入挖掘涉及洗钱犯罪的相关线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三是指导金融机构根据侦查、司法机关信息开展风险自评估,完善洗钱风险管理。强调金融机构在开展风险自评估工作时,可将“接受司法机关刑事查询、冻结、扣划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作为风险自评估因素。
四是根据已有的案件信息开展倒查。积极运用司法机关已经宣判的洗钱案件信息,以案件为导向回溯查看义务机构反洗钱履职是否到位,针对性发现义务机构存在的风险隐患,并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追责处罚。
以这次发布的雷某、李某洗钱案为例。2016年年底,朱某出资成立瑞某公司,聘用雷某、李某为该公司员工。雷某、李某除从事公司自身业务外,向朱某提供多张本人银行卡,接收朱某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转入的非法集资款,并配合相关人员,通过银行大额取现、大额转账、同柜存取等方式将上述非法集资款转移给朱某。其中,大额取现2404万余元,交给朱某及其保镖;大额转账940万余元,转入朱某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及房地产公司账户用于买房;银行柜台先取后存6299万余元,存入朱某本人账户及其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二人除工资收入外,自2017年6月起收取每月1万元的好处费。
案发后,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启动对经办银行的行政调查程序,发现银行柜台网点未按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调查了解与核实验证;对客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多次触发反洗钱系统预警等情况,均未向内部反洗钱岗位或上级行报告;对显而易见的疑点不深纠、不追查,并以不合理理由排除疑点,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经办银行罚款400万元。
巢克俭表示,下一步,央行将以本次典型案例发布为契机,积极会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加强宣传学习,深入理解立法意义,压实各部门主体责任,通过研究出台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开展打击洗钱罪专项行动或比武竞赛,在司法实践中尽快落实刑法新规定,严厉打击治理各类洗钱犯罪活动,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苏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