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刻字要不得,加重处罚很必要
北京延庆警方发布消息,针对3月21日有游客在八达岭景区游览时,在长城墙体上刻划损坏文物的情况,警方会同八达岭特区办事处迅速开展调查,于3月22日凌晨,将张某林、李某荣、苏某芳等3名违法行为人查获。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已对三人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
虽然处理非常及时,看似也处罚得不轻,但是,从近年来屡屡发生景区刻字、损坏文物、破坏名胜古迹、伤害自然风貌等的实际情况看,应当还没有真正引起重视,还没有对违法者形成巨大痛楚,没有对他人产生警觉。如果感觉痛了,受到震慑了,刻字现象应当得到有效遏制。不然,怎么会继续发生,且频率不低呢。
要知道,凡是受法律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自然风貌等,都有上千年、几千年的历史,都经过了大自然无数年的浸淫和积淀,或者是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纪念价值、继承作用,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有的甚至是永远不可能恢复。长城作为中国古代文明的重要见证之一,理应得到每一个人的保护。如果因为自己的一点小利益、小私心,就采用刻字等损坏文物和名胜古迹的行为,显然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应当说,对于3名已受到处罚的违法者来说,一定会吸取教训了,不大可能再发生第二次这样的违法行为,甚至是痛斥心扉,也会劝告自己的亲人、朋友等都要爱护文物、保护名胜古迹、爱惜自然风貌。但是,能不能引起其他人的警觉和重视,从心底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对文物和名胜古迹等产生爱护之情,也就很难说了。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情节最恶劣、处罚最重的,也就拘留10日、罚款500元。这样的处罚,对于原本就是遵纪守法的、只是一时糊涂或无知者来说,当然是不轻了。但是,对于法制意识不强、对法律无敬畏之心、平时动辄违法的人来说,可能就太轻了。否则,不可能经常出现损坏文物和名胜古迹的现象。因为,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总是就事论事,就具体问题去处理和解决。特别涉及严重破坏文物、名胜古迹、自然风貌的行为,有时候会造成的损失很大,如果也是这样处罚,可能就不会引起他人的警觉和重视。对文物等的保护来说,必须从个性问题转向共性问题、从一般保护转向重点保护。
这也意味着,对文物、名胜古迹、自然风貌等的保护,必须在法律上增强震慑力,在法律上给予当头棒喝,让违法违规者不再违法,让所有人都能对法律有敬畏之心,从而减少违法、杜绝违法。假如对这次在长城刻字的人,判个半年以上、罚款10000元以上,可能再去触碰法律的人,再在景区刻字等的行为,就会大大减少。
法律的根本目的不是处罚人,要想不受到法律的制裁,就必须加大法律的惩戒力度,让所有人都对法律有敬畏之心。不仅如此,对在景区随意刻字、踩踏等损坏文物、名胜古迹、自然风貌等行为的,还可以建立全国统一的“黑名单”制度,根据情节轻重,禁止其在一定时间内到全国任何一个景区游玩。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在其他方面予以惩戒。只有惩戒的力度越大,影响的范围越广,广大游客对景区各种物品的保护意识才会增强,文物、名胜古迹、自然风貌等才能得到真正的保护。
文化的传承,不只是靠文化单位、景区、文物保护部门等,而是每一个公民。只有形成人人爱文化、人人爱文物、人人爱古迹、人人爱自然的良好氛围,才能更好地继承优秀的传统文化,让中华文明史越来越深厚、越来越具有文化气息。刻字留不下名字,保护才能让每一个人都被历史记住。因为,我们既是先辈的后代,也是后代的先辈,只有一代一代地继承,文化才不会断层,历史才不会割断,中国文化才能代代相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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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丽亚 HN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