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介绍:殷红 经济学博士,中国工商银行现代金融研究院副院长,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中英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试点工作中方负责人,“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GIP)第一工作组(WG1)主席。
2020年9月2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中向全世界庄严宣布,中国将力争于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以下简称“30·60目标”)。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今年两会也强调,要“扎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各项工作”。当前,加快绿色金融发展,是金融业服务好国家碳减排目标和绿色发展战略的重要职责。那么,金融业在碳中和背景下所面临的发展机遇和风险挑战是什么?如何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进一步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就此,《金融时报》记者采访了中国工商银行现代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殷红。
《金融时报》记者:去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大会上提出了中国“30·60目标”,在国际上做出了中国的承诺。当前,在碳达峰、碳中和发展目标引领下,我们必须加快节能改造、污染治理、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领域发展。您认为“30·60目标”对实体经济转型的要求是什么?
殷红:据不完全统计,全球已有超过120个国家和地区宣布了碳中和目标,欧盟、日本、韩国计划2050年实现碳中和,瑞典、英国、法国、新西兰等已将碳中和目标写入法律,不丹、苏里南已实现负排放。目前,各国所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减少化石能源,发展清洁能源;建筑节能改造,打造绿色建筑;布局绿色交通,降低交通碳排放;发展碳捕捉、碳储存技术,减少工业碳排放;加快植树造林,中和碳排放;通过财税政策(碳税、碳交易)、货币政策等激励和约束政策,推动经济低碳转型。
中国是全球碳排放最大的国家,且尚未完成工业化,能源消费未达峰,人均能耗也远低于发达国家。“30·60目标”的提出展现了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大国担当,我国从碳达峰到碳中和仅有30年时间,远低于发达国家70至80年的平均水平。实现“30·60目标”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实体经济转型将面临较大压力。我国碳排放主要来源是能源、工业、交通、建筑四大行业,为保证实现“30·60目标”,上述四个行业需要提前达峰、提前中和。
第一,能源结构清洁化。我国将推动能源结构从高碳到低碳再到零碳的转型,持续提升非化石能源电力比例。2020年,我国全口径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容量合计9.8亿千瓦,占比44.8%,比2019年提升2.8个百分点,煤电装机容量10.8亿千瓦,占比49.1%,首次降至50%以下。电力部门脱碳的路径已较为清晰,即大力发展风、光、水和核电,推进能源结构清洁化。一是煤炭生产、消费、投资将大幅下降。碳中和总目标下,一方面,相关部门和主要地区将会制定更加严格的煤炭生产和消费配额,煤炭相关产业的发展将受到影响,煤炭扩产能将更加困难;煤化工由于碳排放强度极高,必须辅以高成本的碳捕捉和封存技术,规模化开展难度较大。另一方面,消费端的部分企业,尤其是龙头企业也将制定自身碳中和目标,化石能源需求量也将下降。二是可再生能源将加速增长。一方面,新能源发电技术日益成熟带来成本迅速下降,如光伏成本在过去10年中下降了80%至90%,煤电低成本优势将逐渐消失;另一方面,电网灵活性将提升,风光电上网比例持续加大,以期实现清洁能源成为主力电源的新格局。
第二,工业领域节能降碳。与能源部门相比,工业生产流程相对复杂,消耗能源种类较多,完全脱碳的技术路径尚未清晰,提升效率和改进技术是主要方向。一是制造业升级。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中后期,重化工业尤其是“两高一剩”行业面临节能减排、提质增效和去产能,制造业智能化转型进程加速。同时,全球制造业产业链正在进行第四次迁移,有利于我国工业碳排放下降。二是能源利用效率提升。中国已成为世界上能源利用效率提升最快的国家,2012年以来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能耗累计降低24.4%,相当于减少能源消费12.7亿吨标准煤。技术进步将推动我国能效进一步提升,帮助工业部门降低碳排放。三是设备升级和技术改进。工业部门大力推进电气化并使用清洁能源发电,可以大幅降低碳排放,研究利用新能源、新材料替代化石能源的方法,大力推动技术创新。
第三,建筑行业绿色改造。建筑行业产生了20%的碳排放,主要是使用高碳火电进行取暖、制冷、照明等。建筑行业零碳排放要做到以下几方面:一是需要提高建筑能效,新建筑应为绿色建筑,老建筑要加快绿色改造,通过密封、保温和遮阳措施降低能耗。二是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例如利用日光照明、用办公桌照明替代办公室普遍照明,利用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解决居住日常能耗等。三是推广低碳家电、设施,提升建筑智能化程度。四是需要政策标准推动,对新建和存量建筑的碳排放制定标准,提出具体要求,通过约束和鼓励政策,推动建筑行业绿色化。
第四,交通领域加速零碳。全球交通运输部门产生了近四分之一的二氧化碳排放,其中约72%来自道路交通,推动新能源汽车替代化石能源汽车是交通行业碳中和的首要任务。一是需要政策发力。我国计划在5年内将新能源汽车占比提升至20%,相关政策及各地落实的措施将陆续出台,以提升新能源汽车市场占比。二是需要严格的低碳标准。制定新油耗标准,提高车辆效率,推广低碳燃料。三是倡导绿色出行。鼓励步行、骑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私家车行驶。
《金融时报》记者:金融业在碳中和背景下,面临哪些发展机遇和风险挑战?
殷红:我国金融业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在顶层设计、标准制定、市场规模、全球倡议、前瞻研究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部分领域已经全球领先。截至2020年年末,我国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11.91万亿元,比年初增长20.3%;绿色债券累计发行规模超过1.4万亿元;国内有接近三分之一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关注及参与权益类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公募基金投资,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正式成立,首期募资规模885亿元。为助力“30·60目标”的实现,金融还有大量工作要做。预计“十四五”时期,推动经济低碳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政策、产业、市场转型步伐将全面加速,对金融业低碳、可持续发展提出更高要求。
碳中和为金融业发展带来的机遇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低碳转型需要大量投资。一方面,低碳产业将进入高速增长期,光伏、风电行业竞争力不断提升,绿色建筑、绿色建材发展空间广阔;另一方面,高耗能行业智能化、低碳化升级等也将为金融业创造新的市场机遇。清华大学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的研究显示,今后30年,碳中和将为中国带来138万亿元的投资机遇。
二是监管政策将激励绿色金融发展。2016年,七部委在《构建绿色金融体系指导意见》中已经将应对气候变化纳入绿色金融范畴。2020年10月,生态环境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预计未来低碳因素标准和要求将纳入相关绿色金融政策文件。鼓励金融机构将更多金融资源投向低碳领域,从而促进经济的低碳转型。可选择的金融监管激励政策如:将银行的碳减排表现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考核;将支持低碳领域的信贷和债券业务纳入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范围;降低含碳因素在内的绿色信贷风险的资本权重等。
三是低碳概念金融产品将创新发展。资产业务方面,可创新碳排放权质押贷款、国际碳保理融资、碳收益支持票据等;发行低碳主题信用卡,为个人客户提供新能源汽车贷款、绿色住房信贷。负债业务方面,可发行碳中和主题投资债券、碳项目收益债,发行碳中和借记卡等。中间业务方面,创新“二氧化碳挂钩型”的绿色理财产品,开展碳交易财务顾问等新型投行类产品创新;同时,发挥金融机构在耗能行业和项目融资中的传统优势,拓展环境信息与环境风险管理咨询业务。
四是成为国际合作重要抓手。气候变化已成为全球议题,越来越多的国家确立了碳中和目标,企业也纷纷做出碳中和承诺。苹果、奔驰、美联航等企业,汇丰、巴克莱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已经提出了自身的碳中和目标。在巴黎协定框架下,我国金融机构可在全球低碳标准、低碳跨境投融资、低碳金融产品、前瞻性研究等领域与国际社会开展深入合作和交流,并在合适的时机宣布自身碳中和目标。
碳中和为金融业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
首先是监管政策趋严。预计监管将低碳因素纳入相关绿色金融政策文件,在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支持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的同时,也将提出相关碳中和的约束条件,并要求金融业机构将环境与气候因素纳入治理架构、政策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持续提升应对环境与气候风险能力,创新金融产品积极支持绿色转型等,并将对金融机构绿色金融发展情况、能力和贡献等进行评价。比如,引导金融机构压降高能耗、高排放行业投融资风险敞口,增加棕色资产风险权重,通过压力测试测算气候风险并采取相关措施等。
其次是披露要求将趋严。目前,美国、欧盟、英国、日本等国家及香港地区都规定了企业或金融机构的强制性环境与气候信息披露标准,我国也正在着手研究和推动此项工作,工商银行在中英财金对话框架下,正与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组织(UN PRI)联合牵头推进中英金融机构环境与气候信息披露试点工作,中方试点的相关标准、工作方案、行动计划已经出台并顺利推进,这将帮助金融业测算、分析和管理自身和投融资端的碳足迹。此外,利益相关方对金融业ESG信息披露关注度快速上升,主要趋势包括:一是各类相关调研、交流、咨询量较往年成倍增加。二是投资者关注的焦点集中在是否公开提出减碳目标或做出相关承诺、是否发布单独的环境信息披露报告、是否公开资产碳排放数据等。三是投资者对企业和金融机构低碳的强烈诉求,正在推动上市和发债企业低碳转型。
再次是转型风险上升。高排放行业将面临市场空间收窄、收益下降、融资成本上升等,与之相关的金融资产风险也将随之加大,包括企业利润下降或亏损可能带来金融机构信用风险,企业债券违约率上升可能导致投资者损失等;高排放行业当前的基础设施和设备也存在搁浅风险;在境外投资高排放项目容易引发社会问题,带来声誉风险,甚至可能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金融时报》记者:在“30·60目标”下,您认为应该如何进一步完善绿色金融体系?
殷红:一是推进绿色金融相关立法。目前,深圳市已率先立法,可考虑在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内推动更多省市出台法律法规,研究将相关内容体现到《商业银行法》中。
二是将低碳因素纳入现有绿色金融标准。在目前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和绿色产业分类目录基础上,纳入碳排放指标;2020年绿债目录(征求意见稿)中已经删除了清洁煤等不符合“碳中和”要求的部分,未来包括绿色信贷标准、绿色产业目录等标准中也需要逐步体现碳的筛选标准。
三是加快推进环境与气候信息披露。在借鉴金融稳定理事会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框架(TCFD)、ESG、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 等国际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建立环境与气候信息披露标准。目前,在人民银行领导下,由工商银行牵头,联合兴业银行(601166,股吧)、广州碳交易所等机构共同研究起草的标准《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已进入最后审议发布阶段。建议加快推进资本市场的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并鼓励绿色金融改革实验区的金融机构率先披露环境与气候信息。
四是引导金融机构将碳因素纳入管理流程。鼓励和指导金融机构测算自身碳足迹、确立并宣布碳中和目标、制定碳中和实施路径和具体措施,在实现自身碳中和的同时,积极支持经济社会实现碳中和;金融机构需要将碳中和目标融入战略目标、企业文化、治理架构、政策制度、业务运营和管理流程等各个方面,并体现到业绩考核中,推动建立从上至下的绿色低碳金融体系;加大对金融机构开发低碳金融产品的激励力度,可考虑通过贴息等方式进行支持。
五是强化环境与气候风险管理。本着自愿为主,强制为辅的原则,分次、分批推进金融机构环境与气候风险压力测试工作。有基础的金融机构可先行先试,基础薄弱的金融机构应加快“补短板”,尽快提升环境与气候风险识别能力,梳理数据、搭建系统,加快完善开展压力测试的基本条件,在金融机构推广应用。
六是推动碳交易市场发挥重要作用。加速建立全国统一的碳市场,并纳入更多高排放行业;使用法律、行政和市场综合手段,提升碳排放交易的约束力;发挥碳市场的金融功能,鼓励更多主体进入市场,并开发丰富的碳金融产品;培育更多中介机构。
七是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政府、企业、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共同协作,搭建企业碳排放和环境信息大数据平台,为推进投融资环境风险智能化、自动化管控提供支撑;鼓励第三方机构运用卫星遥感、区块链等技术开发数据公共产品,为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风险防控精细化管理工具。
八是推动碳中和领域的国际合作。以中欧绿色金融合作为平台,积极参与全球低碳标准制定;以“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GIP)为平台,探索金融支持“一带一路”低碳发展路径,推动绿色金融合作与交流;依托中英金融机构环境与气候信息披露试点项目,推动我国信息披露标准制定、能力提升和国际交流。
(马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