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于受市场高度关注的地方国企债务风险管控提出多项举措,旨在有效防范化解企业重大债务风险,坚决守住不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指导意见》对地方国企的风险防范控制和化解将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公开信息显示,自2018年1月国务院国资委明确提出“降杠杆、减负债、控风险”以来,央企没有发生一起债券违约事件,整体负债率降至64.5%的合理水平。将央企取得的成熟实践经验输出到地方国企,可极大助力地方国企防控债务风险。
严控地方国企债务风险
《指导意见》提出的举措主要围绕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响应和风险控制4个环节提出。
在风险识别和防范环节,《指导意见》提出“规范债务资金用途,确保投入主业实业”等举措。明确各地方国企将筹集的资金及时高效投放到战略安全、产业引领、国计民生、公共服务等关键领域和重要行业,原则上要确保投资项目的回报率高于资金成本,切实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
“从本质来讲,资产负债率过高通常是国企产生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当企业盈利能力较强时,高负债率的隐患通常会被忽视,一旦企业盈利能力出现问题,本息难以偿还时,风险就暴露无遗。”曾刚表示,将地方国企筹集的债务资金限制在公司主业或风险较低的投资领域,很大程度上能规避因投资失败造成经营风险。
当风险出现后,如何快速准确识别风险?针对风险评估环节,《指导意见》提出“开展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重点防控债券违约”和“分类管控资产负债率,保持合理债务水平”,将企业发债品种、规模、期限、用途、还款等关键信息纳入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并实施滚动监测,并对高负债企业实施负债规模和资产负债率双约束,“一企一策”确定管控目标。
对于逃废债等行为,《指导意见》也进行了严格约束,要求已经发生债券违约的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通过盘活土地、出售股权等方式补充资金,努力和解。对无力化解风险、确需破产的,要督促企业依法合规履行破产程序,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及时、准确披露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资产划转、新增大额债务等重大事项。
央企输出成熟风控经验
此次印发的《指导意见》,是在充分结合中央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实践的背景下研究制定的。在完善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和负债率管控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各地国资委可参照中央企业的相关举措进行管控。
曾刚表示,在《指导意见》印发之前,各地国资委和地方国企尚未将债务风险管控标准进行统一,各地管控水平差异较大。此次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出台《指导意见》,相当于将央企成熟的管控经验输出到地方国企,对于地方国企的整体风险防控能力的提升意义重大。
《指导意见》的多项具体举措,在央企防范债务风险的工作过程中均有迹可循。2017年以来,国务院国资委多次强调对中央企业债券占带息负债比重实施分类管理比例限制,要求企业将资金高效投入到主业,严控超越财务能力的投资,以及严控对外担保、PPP等高风险业务,坚决禁止融资性贸易等。此外,国务院国资委2017年审议通过的修订版《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也对央企的投资行为进行了多项约束。
“《指导意见》的提出,将给债券市场带来直接的正面效应。”曾刚表示,地方国企作为债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具有很高的余额占比,地方国企债务风险的上升也会给市场信心造成影响。在他看来,《指导意见》的提出,意味着地方国企的债务风险将被纳入更有效的管控框架,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更好的保障。与此同时,地方国企债务风险的降低也将对防范金融风险、稳定市场起到积极作用。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