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江苏证监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纪元期货因存在多项违法事实被罚没96.84万元。
决定书显示,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此前对新纪元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经查明,新纪元期货存在两项违法事实:
一是违法向关联方上海邦投提供借款。决定书披露,2015年8月至今,沣沅弘集团持有新纪元期货股份的比例持续在50%以上,为新纪元期货控股股东。沣沅弘集团总经理助理安某某代沣沅弘集团持有上海邦投90%的股份,沣沅弘集团实际控制上海邦投。新纪元期货和上海邦投同受沣沅弘集团控制,新纪元期货和上海邦投构成关联方。
在知悉上海邦投由沣沅弘集团实际控制的情况下,沣沅弘集团实际控制人褚家如通过微信群安排5,600万元借款的相关事项;新纪元期货董事兼副总经理黄敏在两次借款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同意,并在相关借款合同用印及付款流程中签批;新纪元期货首席风险官张利芬、财务负责人杜娟、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相恒宁在相关借款合同用印或付款流程中签批。
2018年9月27日、11月26日,新纪元期货使用自有资金分别向上海邦投提供借款1,100万元、5,600万元,两次借款利息共计32.28万元。
二是新纪元期货违法对外提供担保。其中包括向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提供《业务合作函》保证本金和收益;在资管计划逾期不能兑付后,向投资者及代销机构提供《承诺函》保证本金和收益;向沣沅弘集团作为劣后方参与信托计划的优先级投资者提供《业务合作函》。
上述《业务合作函》《承诺函》实质构成新纪元期货对外提供担保,相恒宁、张利芬、黄敏和总经理刘莎在《业务合作函》审批表上签批,相恒宁、张利芬和董事长戴功斌通过微信对《承诺函》进行了审核。
新纪元期货为关联方提供借款及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所述违法情形。在向关联方提供借款事项上,褚家如指使相关人员实施借款事项,黄敏参与决策并在合同用印和付款流程中签批,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相恒宁、张利芬、杜娟在合同用印或付款流程中签批,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上,戴功斌、刘莎、黄敏、张利芬参与审核且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相恒宁作为资管部门负责人参与审核,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因此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
(一)对新纪元期货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2.28万元,并处以64.56万元罚款;
(二)对戴功斌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三)对刘莎、黄敏、张利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四)对杜娟、相恒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官网显示 ,新纪元期货成立于1995年,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首批期货公司之一,是中国期货业协会的会员单位,江苏省期货业协会的理事单位。公司注册资本3.752亿元人民币,是四家期货交易所会员单位,可代理国内所有商品期货、期权、金融期货的交易、结算和交割业务;具备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目前旗下设有风险管理子公司1家,分支机构12家。
(陈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