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发布的“十四五”规划《纲要》,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并提出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要求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企业年金覆盖率,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中央工作经济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也对养老第三支柱建设提出了要求和部署。
近年来,银保监会稳步推动养老金融规范发展,积极参与第三支柱建设,取得了不少的成绩。
当前,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但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总体还不够平衡,较为依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覆盖人群和积累规模有限,第三支柱发展长期处于起步阶段,税延商业保险试点规模有限,个人自愿积累养老金主要还是依赖中短期金融产品。总的来看,体现养老金长期性、安全性、收益性特点,具有领取约束性的养老金融业务发展还存在短板。
据了解,银保监会将积极试点,在推进相关工作中不断总结推广经验,力争通过示范引领,为养老金融发展探索出一条新路。
从保险行业看,保险学者王和表示,面向未来,我国养老保险可谓是大有可为,大有作为,但任务艰巨,需要统筹谋划和协调推进。保险业需要思考:为了谁,做哪些,怎么做等一系列基础问题。如果这些基础问题不能得到很好地解决,那么保险业难以在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发挥应有和更大的作用。
推进养老金融试点
据了解,银保监会将稳妥有序推进养老金融试点。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支持相关机构创新开发并推出各类养老金融产品。加强业务监管,开展相关监管制度建设。
近年来,银保监会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式,稳步推进养老金融改革发展:一方面,正本清源,整顿市场秩序,清理打着“养老”噱头,名不符实的短期金融产品;另一方面,选择部分金融机构和专营机构在部分地区先行开展养老金融试点,大力发展真正具备长期养老功能的养老金融产品,包括养老储蓄存款、养老理财、专属养老保险、商业养老计划等,供不同风险偏好的消费者选择。
发挥商业养老保险作用
银保监会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在第三支柱建设中的作用。坚持强化商业养老保险保障功能,支持开发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养老保险。探索开发适合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需求的补充养老保险产品。
此前不久,银保监会对《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小范围征求意见,拟自3月1日起在北京市、浙江省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以养老保障为目的,领取年龄在60岁及以上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产品设计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积累期不得短于5年,领取期不得短于10年,投保人年龄在60岁以上者,积累期不做期限限制。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账户价值计算和费用收取公开透明。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党委书记、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曹德云表示,作为养老金融领域的主要力量之一,保险资产管理业在深度参与管理第一支柱基本养老金、第二支柱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主力作用。当前,养老第三支柱建设得到国家政策层面的大力支持,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机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和养老保险机构有条件、有基础、有优势、有能力、有资源、有经验,继续在第三支柱建设中大有作为。
开展第三支柱相关制度建设
银保监会将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第三支柱相关制度建设,并做好配套工作。稳步推动税延养老保险试点业务发展。
养老年金保险收益稳健,是传统的具有养老功能的商业保险产品,近年来,银保监会不断促进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发展。2020年,养老年金保险保费收入712亿元,积累了超过5800亿元的保险责任准备金,较年初增长22%。
2018年5月,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启动,标志着我国开始探索运用税收优惠引导个人开展养老金积累。试点两年多来,运行总体平稳,流程不断优化,得到了试点地区消费者的认可。截至2020年末,共有23家保险公司参与试点,19家公司出单,累计实现保费收入4.26亿元,参保人数4.88万人。
(作者:李致鸿 编辑:李伊琳)
(王治强 HF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