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破套路贷猫腻!央行手把手教你算年化利率,再不怕被小网贷骗了

财经
2021
04/01
20:37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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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人都被分期还款利息低给骗了,不告诉你真实年化利率都是耍流氓。”“央行这是造福金融小白,避免被骗。”3月最后一天,央行发布了一条公告,网友拍手叫好。

3月31日,央行在官方网站显眼位置挂出《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规定“所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在网站、移动端应用程序、宣传海报等渠道进行营销时,应当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并在签订贷款合同时载明,也可根据需要同时展示日利率、月利率等信息,但不应比年化利率更明显。”

公告规定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存款类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为贷款业务提供广告或展示平台的互联网平台等,同时还鼓励民间借贷参照公告执行。

公告还厘清了贷款年化利率应以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贷款成本与其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同时还给出附件指导计算贷款年化利率较为公允的方法是,根据借款人的借款本金、每期还款金额、贷款期数等要素,考虑复利后计算得出的年化内部收益率(IRR)。

“明示贷款年化利率并明确利率及费用构成是优化信贷市场产品,防止过度借贷的重要手段。”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金融科技室主任尹振涛(博客,微博)4月1日接受时代财经采访时表示,“之前通过隐瞒,刻意等手段,诱导借贷的行为屡有发生,在规定的地方,执行规范化的信息披露十分有必要。”

对于央行贴出具体的IRR计算方式为贷款机构设立规范,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资深财务人员对时代财经表示,把计算方式都贴出来了,堵死套路贷耍花招。

“一些消费贷、装修贷,表面上看名义利率很低,一年3%,其实是利息全部扣起,每月偿还本金,用IRR(内在收益率)一算利率就很高了。使用IRR计算方式能一目了然,看到实际资金成本有多高,减少争端。”

识破套路贷猫腻!央行手把手教你算年化利率,再不怕被小网贷骗了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慎防日月年利率,傻傻分不清

广州黄先生告诉时代财经,他曾经被一个小网贷“骗过”,“当时急着用钱,正好看到一个3.4%,没有仔细看后面,贷完才发现是月利率。”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资深财务人员称,虽然计算日利率、月利率、年化利率是基本常识,可是很多贷款业务员可能口头告诉消费者月费率乘以12就是年化利率。

除了月利率、日利率的数值较低,成为被某些贷款公司作为误导消费者的套路之外,只显示分期还款的低利息、刻意隐瞒年化利率,也是较常用的套路。

在银保监系统任职多年的北京看懂研究院研究员李凤文告诉时代财经,央行规定应当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重在维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让借款人清楚自己所借贷款的利率究竟是多少。避免一些借贷机构以较低的日利率、月利率来掩盖较高的年利率,对借款人进行误导和欺诈。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公告第三条明确,“贷款年化利率应以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贷款成本与其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并折算为年化形式。其中,贷款成本应包括利息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贷款本金应在贷款合同或其他债权凭证中载明。若采用分期偿还本金方式,则应以每期还款后剩余本金计算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

尹振涛对时代财经指出,“当前互联网线上贷款及互联网消费贷款有短期和小额的特点,在明确年化利率的同时,把费用承担总额也同步明示,对短期小额产品而言,成本可担及利率限额同等重要。”

“应明示贷款年化利率,贷款成本应包括利息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等规定,对于治理先前贷款市场所存在的‘低月供’诱导、‘砍头息’陷阱、乱收费等乱象,规范相关机构的操作,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贷款市场竞争秩序等具有积极意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向时代财经指出。

IRR计算方式犹如“照妖镜”

关于利率的计算,公告在第四条中指引,“贷款年化利率可采用复利或单利方法计算。复利计算方法即内部收益率法(IRR),具体示例见附件。采用单利计算方法的,应说明是单利。”

时代财经整理出采用内部收益率法计算贷款年化利率示例。(如下图)

识破套路贷猫腻!央行手把手教你算年化利率,再不怕被小网贷骗了

对于分期偿还类借贷产品利率的计算方式,业内也存在争议,有的采用是名义利率(APR),有的采用内部收益率(IRR),一般来说,IRR的标准更加严格。

据悉,IRR是一个收益率试算工具,是一个经过较为复杂的复利计算后得出的数值,不止考虑到了投资收益比,还考虑到了钱的时间价值。业内有个说法,IRR就好比“照妖镜”,不管什么产品,按照IRR公式一算,就能看出其中的猫腻。

苏筱芮对时代财经分析,公告标注了IRR方式来计算成本,并给出了一次还本付息、分期偿还两类方案,既能够统一贷款利率的计算方式,也为机构在后续实践中提供有效参照,但由于文件指出“贷款年化利率可采用复利或单利方法计算”,因此,后续机构是否会用IRR方式替代此前的APR方式进行披露仍有待观察。

对于监管对象是否执行,孟博律师则认为,公告对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进行了明确,指出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存款类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为贷款业务提供广告或展示平台的互联网平台,这一举措有助于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监管,倒逼其落实主体责任。

李凤文还提到,对于存在问题突出的机构,金融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纠正,对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应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但对于监管对象的范围,苏筱芮指出,公告称“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包括“为贷款业务提供广告或展示平台的互联网平台”或成监管洼地,部分互联网平台的贷款业务来源十分多样化,后续是否能够依规执行仍有待考量。

(张洋 HN080)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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