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求意见近四个月后,优化债券交易流通机制安排的相关修订落地。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1年第4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2015年第9号公告进行了修订,并自2021年5月6日起施行。《公告》旨在更加便利债券市场主体,优化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流通相关服务,进一步提高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在规模增长、产品创新、制度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优化债券交易流通机制安排,提高债券交易流通效率,始终受到各方高度重视。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精神,2015年,人民银行推动取消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批行政许可。同年,人民银行发布2015年第9号公告,明确行政许可取消后的各项安排和各方权责。
上述制度安排便利了银行间债市参与主体,增强了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近年来,人民银行组织了多轮机构调研,了解公告落实情况与政策效果。市场机构反馈,交易流通审批行政许可取消以来,债券上市效率明显提高。但实践中,仍存在以手工方式替代电子化传输的问题,且由发行人或主承销商提交初始持有人名单和持有量信息,降低了债券交易流通的时效性。
因此,进一步优化债券交易流通机制再度提上议程。2020年11月30日至12月14日,人民银行通过官方网站就《修订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有关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意见,拟对相关不适应债券市场发展的部分条款作出修订和完善。
本次《公告》对2015年第9号公告部分条款作了三方面修改,一是明确基础设施机构之间通过建立系统直连的方式,落实电子化传输的要求;二是不再要求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提供初始持有人名单及持有量;三是强化基础设施机构的中介服务职能。
具体来看,本次《公告》将第四条修改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应与同业拆借中心建立系统直连,在债券登记当日以电子化方式交互传输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金融发展研究所副所长钟辉勇表示,这一变更主要是针对信息的实时传递,交易是在同业拆借中心进行,但托管结算在中债登和清算所。通过这一调整,可让交易中心和托管机构能够互相实时获得相关的债券交易信息,便利交易服务,并且为债券市场投资者提供公开信息服务。这有助于提高债券交易信息的传递效率,提升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活跃程度。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在对第四条修订,同时,对“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包括的内容做了调整,即在原要求的要素信息内容中,删除了“债项评级、主体评级、评级机构、提前还本信息”等具体要素信息。其中,对相关评级要素的去除,无疑顺应了近期取消债项强制评级的改革趋势。
近一段时间,相关部门陆续取消了债券发行强制评级的相关要求。前不久,证监会发布管理办法提出“取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的强制性规定”。此后,中国银行(601988,股吧)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通知,在前期债务融资工具注册申报环节取消信用评级报告要件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发行环节取消债项评级强制披露要求,仅保留企业主体评级披露要求,将企业评级选择权交给市场。
对于债券发行环节取消信用评级强制性要求,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总裁万华伟认为,取消公开发行债券评级的强制性规定,发行债券是否评级由发行人自主决定,标志着我国债券市场降低评级依赖的监管导向进入实质性阶段。逐步放松或取消强制评级后,促进行业充分、有序竞争将成为监管主基调。从投资者角度看,能够降低对外部评级的依赖,引导投资者回归价值投资,提高风险研判能力,有利于提升资本市场整体风险管理水平。
此外,本次《公告》还删除了2015年第9号公告的第五条,即发行人或主承销商无需在债券登记当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供债券的初始持有人名单及持有量,以及非公开定向发行投资者范围;同时将第六条修改为“同业拆借中心收到完整的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要求做好债券交易流通服务准备”。
根据人民银行2015年第9号公告,同业拆借中心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交易场所为债券交易流通提供服务。同时,同业拆借中心承担交易数据库职责,负责集中保存交易数据电子记录。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015年5月26日,同业拆借中心根据2015年第9号公告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流通规则》及相关指南。
业内人士预计,随着《公告》的发布,同业拆借中心也将同步修订债券交易流通规则及相关指南的部分条款,进一步优化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流通相关服务,提高债券交易流通效率,促进债券市场持续高质量发展。
(李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