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证监会官网发布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通证券”)及曾军、周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证监会发现,海通证券作为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推荐挂牌主办券商,未勤勉尽责,对挂牌公司内控情况、股权情况等核查不充分。
证监会认为,海通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非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按照《非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此外,证监会发现,海通证券及曾军、周威在保荐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在首次提交的保荐工作报告等材料中未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熊友辉涉嫌行贿的事项。
证监会认为,海通证券及曾军、周威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会决定对海通证券及曾军、周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文章来源:中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