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产规模达到20万亿元的人身险公司,究竟隐藏了多少乱象,可能没人能说得清楚。
或销售误导,或异化产品,或虚假承保,或给予合同以外利益……但远不止这些。
现在,银保监会正在摸底排查,专项治理。
4月8日,银保监会再一次对人身险公司动刀,要“解剖麻雀”。
这是今年继摸底人身险佣金制度、公布上榜“黑名单”、曝光产品负面清单之后,在人身险领域刮起的又一场风暴。
这一次,银保监会表明决心,要打击销售虚假失当、人员虚假失信、数据虚假失真、管理虚设失控等行为,要求自查自纠、非现场与现场抽查,要查深查透,目的只有12个字,让险企做到“不敢违规、不能违规、不愿违规”。
监管部门要对人身险公司如何“解剖麻雀”?
查“销售虚假失当”
销售过程中的虚假宣传、误导,是人身险市场乱象的最直接表现,也可以说是最表面上的问题。近年来,随着前端市场的不断放开,销售乱象也变得越来越突出。为此,此次摸底大清查中,银保监会重点治理的“第一站”,就是针对人身险市场销售行为的整治。
据悉,在销售行为中,银保监会列出了三大销售行为乱象,即误导销售、异化产品、管理失当,这三大行为也将成为监管重点审查、治理的对象。
具体来看,销售误导方面,银保监会将检查四大问题:
○ 是否存在不如实、不准确介绍产品责任、功能和保险期间,以银行存款或理财产品等其他金融产品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 是否将保险产品与存款、国债、基金、信托等进行片面比较或夸大收益。
○ 是否通过短信、微信、朋友圈等制造、传播虚假信息。
○ 是否通过歪曲监管政策、炒作产品“限售、限时、限量”。
异化产品方面,主要检查两大问题:
○ 是否存在通过保单贷款、部分领取、减少保额等方式变相改变保险期间、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变相突破监管规定。
○ 是否异化保险产品功能,将不同保险产品功能错配,进行捆绑销售。
管理失当方面,主要检查:
○ 保险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存在通过指挥、决策、组织、授意他人等形式实施违法违规销售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纠正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作为与消费者直接接触的环节,销售的两端牵引着“买方”与“卖方”。但利益的不同,令这一销售行为出现了“变形”。
部分营销人员为了冲业绩,甚至用“造假”“噱头”来诓骗消费者,利用消费者在信息不对称、不透明情况下的盲从心理,诱导其购买。而且,这一行为不但没有被制止,反而有部分管理人员为了自身的“提成”而默许这一行为。一来二去,销售的“畸形”越来越严重。
畸形的发展,总会蔓延泛滥。银保监会的这次大清盘,就是要揭开这些基本问题的面纱。
查“人员虚假失信”
保险的发展,一方面靠业绩,一方面靠增员。尤其是对于人身险来讲,“大个险”的战略,离不开保险销售人员。
从目前人身险市场来看,凡是头部险企,动辄就拥有几十万上百万的营销军团。就是这样庞大的营销体系,才缔造了市场地位,塑造了大险企的形象。
不过,在人员管理方面,部分保险机构却出现了纰漏。例如,有部分人身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因“虚挂人力套取公司费用”等违规行为被监管处罚,还有公司因“虚假增员”的原因,被举报、被处罚。
为此,此次银保监会清查人身险公司时,在人员管理方面将重点治理人员管理弄虚作假、松散失序等行为。具体来看,包含四大问题:
○ 信息虚假。是否存在虚假学历、虚假身份信息。
○ 虚增人力。是否存在以避税、维持团队架构、完成激励方案、套取费用为目的虚增虚挂从业人员。
○ 人员失信。是否存在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倒卖保单。
○ 管理松散。是否存在不严格执行考核要求,不及时为离职从业人员办理注销手续,从业人员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查“数据虚假失真”
保险业的数据问题也是一大顽疾。从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开出的各项罚单看,因虚列费用、财务数据不真实等问题而被处罚的并不鲜见。正因为屡屡触碰红线,人身险公司不断收到银保监会的警告。
久病难根治,这一问题的解决仍然在推进中。此次,银保监会针对人身险市场乱象的深入清查,同样包括这块“难啃的骨头”。
据悉,在数据真实性方面,银保监会将重点治理通过虚假承保、虚列费用、虚挂业务、虚挂人头套取资金,账外暗中支付手续费等行为。具体来看,可总结为“四个方面八大问题”:
○ 虚假承保方面,是否存在强迫从业人员购买保险、通过即买即卖、即买即借、循环投保虚增保费并套取费用。
○ 虚列费用方面,是否存在通过虚列人头、虚假续佣、高额聘才等套取资金;是否通过虚构虚增经济事项支出套取费用,如虚列会议费、培训费、活动费、奖励费等;公司直销业务是否通过中介机构套取费用;是否向银邮代理机构等支付账外手续费或其他利益。
○ 虚挂保费方面,是否存在保险业务虚挂中介渠道。
○ 虚假保全方面,是否存在冒用投保人名义办理保单质押贷款、侵占保单贷款资金或办理退保业务、侵占保单现金价值;从业人员是否挪用、侵占保费或保险金。
当然,数据的真实性问题存在于整个保险业中。而从人身险方面看,数据真实性问题与人员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分不开,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
此前,银保监会针对人身险领域发布了《关于提供佣金制度有关材料的函》,全面启动人身保险行业佣金制度调研工作。对佣金制度的摸底,同样是为了整治乱象产生的根源问题。
查“管理虚设失控”
物有本末,事有终始。保险业内的乱象,追本溯源要回到内部控制问题。为此,在对人身险市场乱象深入治理之际,银保监会也要抓住“病源”本身,从最根本之处找问题。
据悉,此次对人身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摸底,银保监会将重点治理业务控制、财务控制、高管履职、风险管理、内部监督等存在的问题。
具体来看:
○ 业务控制方面,会检查人身险公司业务考核机制、奖励激励机制、营销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存在套利空间;核保核赔标准是否合理、有效。
○ 财务控制方面,会检查是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严禁兼任不相容岗位,定期或不定期轮岗;是否建立并实施规范的会计核算流程,依据真实的经济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对账务处理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的控制,实现账账、账实和账表相符;是否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和预算控制制度。
○ 高管履职方面,高管人员是否存在带病上岗、带病提拔、违规履职、履职不当。
○ 风险管理方面,是否对各类风险进行持续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与评估;对信访投诉、自保件、极短期退保率、营销员业务品质等是否持续跟踪分析、进行风险评估。
○ 内部监督方面,内部监督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公司对财务、业务、机构、高管履职、内部管理等是否进行定期审计检查,审计问题是否及时整改,是否建立内部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违规人员是否开展责任追究。
相关链接一
设下时间表
5个月内彻查收官!
据悉,此次针对人身险市场乱象的治理将分为三个阶段,总耗时6个月。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
时间:2021年4月至5月
责任主体:人身险总公司、分支公司
工作内容:针对2019年至2020年业务,依照治理重点,逐条对照,并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并覆盖所有业务渠道,涉及以往年度或2021年业务的,视情回溯或延伸。
时间结点:2021年5月31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按照机构等级分别报给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各属地监管局。
第二阶段:监管抽查
时间:2021年6月至8月
责任主体:各地银保监局
工作内容:对辖内人身保险机构自查自纠报告严格把关,并结合属地监管总公司和辖内省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自查自纠情况,采取上下联动、“解剖麻雀”的方式开展现场检查。
时间结点:2021年6月15日前,将至少3家机构的检查名单报送给银保监会人身险部。
第三阶段:总结提高
时间:2021年11月1日前
责任主体:各地银保监局
工作内容:向银保监会人身险部报送专项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实施、机构自查自纠、监管抽查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和原因分析以及完善相关制度的意见建议。
也就说,在这半年内,各人身险公司要对公司全渠道、全分支机构开展自查,并根据结果进行整改。各地监管局还要做好抽查、总结工作,做好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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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兵布阵
让违规“不敢不能不愿”!
这是继多个单项人身险管理规定后的一次综合性的清查,全面彻底,要不留死角。这一次专项整治,监管下定了决定,势必要让人身险公司“不敢不能不愿”违规。
为此,银保监会给银保监局、人身险公司都列好了“任务清单”。
银保监局
○ 按照银保监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专项工作有序推进。
○ 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细化工作方案,把握工作重点,层层推进落实,并选取重点机构开展调研指导,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
○ 科学安排进场时间,紧盯违法违规问题高发、频发的环节和领域,依法依规开展现场检查,确保检查事实清楚、证据完整、定性准确、依据适当。
○ 要对检查发现涉及中介业务的问题,进行必要的延伸检查,并对涉案机构和责任人员同查同处。
○ 要对违法违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 凡符合移送标准的,坚决移送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
人身险公司
○ 要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开展专项工作,举一反三、全面自查自纠销售、内控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违法违规问题及其背后的腐败行为。
○ 各级机构“一把手”对自查自纠工作负总责,要加强内控合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的贯通融合、相互协作,主动充分暴露问题,确保即查即纠、立查立改、严肃追责到位。
○ 健全“不敢违规、不能违规、不愿违规”的长效机制。
如果发现问题,要分类处置,务求实效。例如,对于发现的问题,区别问题性质和违规情节进行针对性处理,确保专项工作取得实效。
对于违反监管法律法规的问题,人身保险公司各级机构在自查自纠阶段主动暴露问题并整改处理的,可视具体情况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自查自纠走过场、问题暴露不充分、责任追究不到位等情形,依法从重处理。
对于违反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的问题,人身保险公司要主动整改,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同时堵塞漏洞、强化内控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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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佳 HN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