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先生夫妇买了房交了定金却迟迟等不到过户,他们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可是法院却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原来,卖房子的人竟然无权卖房给他们。近日,湖里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交了20万元定金买的房竟然是卖房人擅自签约
2019年12月,傅先生在湖里区双浦路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房子的主人是老黄,但是签合同的是严先生。当时,严先生手上有产权证还有一份合同,合同是他和老黄签的。按合同所约这套房子同年9月老黄卖给严先生,并写着可以指定其他人作为房子的新产权人。
看到产权证和合同,傅先生和妻子很放心,付了20万元定金。可是等了七八个月,房子都没能过户,傅先生和妻子便诉至法院,要求严先生和老黄履行合同,过户并支付违约金。
法庭上,严先生解释说自己是老黄的代理人,交易过程中老黄找各种借口不配合履行合同甚至提出涨价,因此违约责任应该由老黄承担。而老黄则说,与傅先生夫妇签协议是严先生擅自代签,他不认可。老黄还说,与严先生签约后才知道他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禁止高消费,根本无法买房。老黄明确提出“房子不卖了”,没想到只交了5万元定金的严先生加价13万元把房子卖给别人。
未经同意擅自加价出售购房人可要求返还双倍定金
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有两份房产买卖合同。一是严先生与老黄的合同,严先生可以将房产指定过户给他人,不等于老黄授权他加价出售;二是严先生与傅先生夫妇的合同未经老黄授权委托,事后也没有追认,对老黄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严先生不是产权人,无法履行协议。因此,湖里区法院驳回了傅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类似的情况现实中并不少见,这种交易风险较高,因为合同对产权人没有约束力,一旦产权人不愿意过户,购房者无法要求履约。因此,购买二手房一定要和产权人本人签约,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此案中,已经支付的定金,傅先生夫妇可另案起诉严先生,要求返还双倍定金。即使交易有可能完成,他们也可以要求严先生返还13万元的差价,此前已有类似的判例。
(李佳佳 HN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