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规范意外险经营行为:费用率设上限,赔付率过低产品及时降价、停售!

财经
2021
04/14
18:37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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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 涂颖浩 每经编辑 段炼

赔付率过低、渠道费用过高的意外险将彻底退出市场。

《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博)》记者从业内获悉,4月13日,中国银保监会向各险企下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意外险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征求意见稿》显示,产品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有上限要求,如对个人短期意外险不得超过35%上限。

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的综合赔付率进行定价调整,对年度累计规模保费收入超过100万元的短期意外险产品,如过往三个年度再保后的平均综合赔付率低于50%,保险公司应及时调整定价,并持续跟踪产品赔付情况。对于连续三年保费收入超过200万元且综合赔付率均低于30%的短期意外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及时停售。

回溯费用率、赔付率逐步淘汰相关产品

一些渠道销售的意外险手续费率过高,比如部分银行借款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等手续费率高达50%,而意外险中最常见的品种航空意外险在部分渠道销售时手续费率会超过90%。

对于手续费畸高等乱象,2020年年初,《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意外险改革的意见》下发,内容包括建立产品价格回溯调整机制,逐步淘汰赔付率过低、渠道费用过高、定价明显不合理的产品。

对此,《征求意见稿》通过明确各保单年度的平均预定附加费用率加以约束。个人业务方面,短期意外险上限为35%,长期意外险的期缴产品上限为35%,趸缴为18%;团体业务方面,短期意外险上限为25%,长期意外险的期缴产品上限为15%,趸缴为8%。

《征求意见稿》规定,航空意外险应根据再保险安排提取特别准备金。对极短期航空意外险的责任准备金不得低于按如下方法计算所得数值:保单责任准备金=上一会计年度航意险自留毛保费*2/365。

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的综合赔付率进行定价调整,对年度累计规模保费收入超过100万元的短期意外险产品,如过往三个年度再保后的平均综合赔付率低于50%,保险公司应及时调整定价,并持续跟踪产品赔付情况。

对于连续三年保费收入超过200万元且综合赔付率均低于30%的短期意外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及时停售,并在停售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提交报告,说明停止使用的原因、后续服务的相关措施等情况。

设置负面清单、明确禁止11项行为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展业,支付的中介费用应与实际中介服务相匹配,不得通过保险中介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保险公司将意外险产品报送审批或备案的,提交的申请材料还应包含:预计向合作机构和个人代理人支付的中介费用率说明,最高中介费用率超出上表规定的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10个百分点以上的,应提供总经理签署的书面说明材料。其中,中介费用包含向合作机构和个人代理人支付的佣金手续费,以及与销售相关的信息技术支持和服务类费用。

《征求意见稿》还通过设置负面清单、明确禁止11项行为。保险公司开展意外险业务应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捆绑在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销售或变相销售意外险;

二、直接或通过保险中介强迫消费者订立保险合同;

三、通过无合法资质的机构、未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销售意外险;或委托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外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

四、夸大保险保障范围、隐瞒责任免除、虚假宣传等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行为;

五、通过特别约定扩展保障范围,或将意外险赔款直接支付给事故责任方等方式,混淆意外险与责任险,扰乱市场秩序;

六、通过保险中介机构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

七、将短期意外险通过不改变原承保条件逐期续保、出具多张保单等方式变相替代长期意外险;

八、向个人销售团体意外险;

九、以激活注册方式销售乘客人身意外险、旅游景点意外险等极短期意外险;

十、以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不实宣传销售;

十一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意外险业务经营情况报告报送至中国银保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上一年度产品回溯情况包含产品定价精算假设与实际经营情况之间的偏差,其中,短期意外险产品回溯赔付率、费用率等两个指标;长期意外险产品回溯发生率、费用率、投资收益率和退保率等。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李佳佳 HN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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