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正式成立当日曾受理了“1号案”,即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某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某律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近日,北京金融法院组织该案当事人召开了庭前会议。据了解,此次庭前会议,各方均通过线上参加。
原告诉称,某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8月发行5亿元超短期融资券。该债券的主承销商为某银行、审计机构为某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为某资信评估公司、法律顾问为某律所。原告担任管理人的基金曾陆续买入上述5亿元超短期融资券并持有至今。发行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于2018年被法院裁定破产重组。原告申报破产债权并处置后,仍存在5亿余元债权无法获得清偿。原告认为,其购买的融资券信息披露的财务报告数据和资产质押担保文件的虚假陈述是导致其投资损失的根本原因,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各被告对原告的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前会议上,某银行就本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还有部分被告向法院申请追加发行人为本案当事人。围绕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出现的新情况,北京金融法院依法引导各方当事人就先期解决的程序性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意见表达。
据介绍,本案是债券持有人依据2020年3月实施的新《证券法》追究债券承销商及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债券服务机构承担虚假陈述赔偿责任的新型疑难案件。
北京金融法院表示,将严格贯彻落实《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第9条的精神,不再要求债券虚假陈述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的前置程序,严格保障债券持有人诉权的实现。在有关机关对案涉某机床债券发行人、承销商及各服务机构未作出处罚的情况下,北京金融法院依法立案,适时召开庭前会议,鲜明表明依法积极推动案件审理,保障债券市场风险平稳处置和有效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决心和立场。
本案涉及债券主承销商责任及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责任的认定。北京金融法院表示,通过优质高效的审判工作,依法保护债券发行、交易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邱光龙 HF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