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新京报记者从南航原乘务长柴某处获悉,3月5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诉前男同事侵犯名誉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于某霖上诉,维持原判。柴某表示,二审判决后至今,于某霖一方未履行法院判决结果,未对自己进行过任何形式的赔礼道歉。对此,柴某一方于4月6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目前柴某已收到法院正式立案通知。
柴某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详情,4月16日柴某已收到法院正式立案通知。粤公正微信小程序截图
终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上诉人于某霖在其微信朋友圈及新闻节目中的陈述,不仅有公示被上诉人性取向的内容,且有贬损被上诉人品性的表述,目的是使他人对被上诉人产生不良印象。另外,南山派出所出具的信访诉求分类处理回复书称,通过相关监控和证人笔录无法核实猥亵的事实。
原审法院对上诉人在以上媒介中的表达作出构成侵犯被上诉人名誉权的认定,予以了充分详实的论述,法院均同意原审法院的意见。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于某霖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书,受访者供图
新京报此前报道,2019年10月,一段名为“南航空少电梯内骚扰醉酒男同事(同航司飞行员)”视频热传。视频显示,2019年10月11日3时许,两名男子牵着一条狗进入电梯轿厢,其间,两人发生肢体接触,进行拥抱、接吻等行为。事发当时,两人均为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深圳分公司员工。涉事双方分别为空乘乘务长柴某和飞行员于某霖。
事发后,于某霖在其朋友带领下前往当地派出所报警,称自己遭柴某猥亵。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于某霖称怀疑自己被柴某下药。柴某表示,上述视频被发布网络后,自己遭遇网络暴力和人肉搜索。
事发当晚电梯内的监控录像,拍下了两人肢体接触画面。 新京报“我们视频”截图
2019年11月,柴某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递交起诉状,状告于某霖行为侵犯其名誉权。《民事起诉状》显示,柴某请求法院,“判令另一当事人对其公开赔礼道歉,并在新浪微博网站上发布澄清内容,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于某霖一方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不认可柴某的说法,同时否认了将涉事视频主动传至网络的行为。
2020年6月16日,深圳南山区法院通报了此案的一审判决结果,法院一审认定于某霖在社交媒体的言论构成侵权。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于某霖对“被性侵”的描述前后矛盾逻辑不通,其在社交媒体及电视节目中的相关言论,构成对柴某名誉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
此后,于某霖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文章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