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出手!700万粉丝财经大V被点名!还有这些财经自媒体也存在极高风险

财经
2021
04/21
22:31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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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跃在各大平台的“荐股大师”“财经自媒体大V”,指点大盘、推荐个股谋利,涉嫌违法,近期更是频遭多地监管点名。

北京证监局今日通报第七批《北京辖区不具备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资质机构名单》,该名单共18个企业或平台名称,含微博“天津股侠”、微博“小红帽爱股票”、微博“王金生”、股海明灯网站等,上述微博“大V”拥有数百万粉丝。

监管出手!700万粉丝财经大V被点名!还有这些财经自媒体也存在极高风险

监管出手!700万粉丝财经大V被点名!还有这些财经自媒体也存在极高风险

北京证监局表示,近期,发现上述场外配资或投资平台、财经自媒体存在极高风险,其运营主体不属我局监管对象,请广大投资者提高警惕,远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避免财产损失。

被点名大V留备用号

这次北京证监局公布的不具备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资质机构名单已经是第七批,e公司记者查询发现,截至4月21日收盘,7个被点名的自媒体账号中,微博“山城糊涂大王”和新浪博客“空空道人”已经被封,无法查看内容。其余被点名的超10万粉丝的微博“财经大V”仍在活跃,并发文称“少说两句了!不知那句话说错了”,还有博主主动放出备用号以防与粉丝失联。

监管出手!700万粉丝财经大V被点名!还有这些财经自媒体也存在极高风险

微博认证为福海国际投资控股董事、百毅福海基金投资总监的“王金生”被证监局点名,他在微博发布声明称,“本自媒体所发布的内容均为个人笔记和个人日志,微博所发布的观点仅供交流与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和买卖依据;经自查,目前尚未从事与国家相关法律明令禁止的有关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更不涉及非法场外配资网站以及引流非法投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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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点名的财经大V中,名气最大的是坐拥700多万粉丝的“天津股侠”,主页显示他是微博2020年最具影响财经大V之一,每天都会发几十条微博分享对A股的看法。

对于被证监局点名,天津股侠在微博进行了回应:微博是个人炒股日志,没有任何商业活动,也不会干违法事情。请大家监督。

另外一个颇有影响力的是“小红帽爱股票”,粉丝168万,也在微博回应了“我被点名了,以后不再公开说股票了,我是高危群体,大家要注意风险。”两个所谓财经大V均留下备用号,而另一被点名的“周思CIO”则留下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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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严打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去年以来,证监会多次提示场外配资风险,仅北京证监会就已公布了七批次的不具备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资质机构名单。

去年12月,北京证监局网站就发布《北京辖区不具备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资质机构名单(第六批)》,称近期发现下列场外配资、证券投资平台以及财经自媒体大V存在极高风险。

其中,场外配资平台包括闻喜配资、金控配资、京融实配、京海策略、国睿信配、国元配资、股天下配资-股票优配软件、微信公众号-牛股策略操盘、线下场外配资等9大平台。

而微博博主“股指期货IF先生”、“宇辉战舰”、“壹霆”、“股市精灵联盟”、今日头条圈主“投资人蓝先生”、抖音“韭菜总舵主”不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或投资顾问执业资格。中通量化、智炜数昂、杠杆炒股平台不具有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坚固环球不具有在境内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除北京证监局外,去年以来,多地证监局密集在其网站陆续公布一些非法证券经营机构名单。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已有广东、福建、青海等14家地方证监局曝光了近逾200个非法机构和平台,这些非法机构和平台主要通过网站、微信公号、微博、QQ、视频直播号等渠道从事场外配资及非法荐股、投顾业务。证监部门提醒投资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避免自己的资产受到损失或不法侵害。

据了解,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是一种典型的涉众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破坏社会和谐稳定。不法分子往往使用虚假身份和虚假信息,通过夸大宣传、承诺收益等手段,以各种形式作掩护,引诱投资者上当受骗。不法分子骗取投资者钱财后,往往立即挥霍一空,或者逃之夭夭,投资者损失难以追回。

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根据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18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如果参与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将面临“责任自负,损失自担”的结果。

投资者受到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侵害后如何处理?证监会发布的《防范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知识问答》中指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查处和善后处理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投资者应妥善保管好合同、汇款单、银行流水等凭证以及通话短信记录、交易记录等材料,提供给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以便其查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非法证券活动构成犯罪,被害人应当通过公安、司法机关行使追赃程序追偿;如果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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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e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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