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罚决字〔2021〕21号)显示,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支行未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4月22日,依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上海银保监局对该支行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支行成立于2014年2月14日。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24日,注册资本83.18亿元,为恒生银行有限公司(简称“恒生银行”,00011.HK)全资子公司。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不按规定换领金融许可证;
(二)损坏金融许可证;
(三)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向银监会报告;
(四)未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
以下为原文: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