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所,于上周四(4月29日)举行上市改革三周年记者会,分享过去三年上市改革带来的变化,并展望香港IPO市场最新发展。2018年,港交所推出上市制度改革,在《上市规则》中新增三个章节,其中一个章节是合资格的海外上市公司来港第二上市。
自2018年4月30日推行上市改革以来,截至今年4月30日,共有14家中概股在香港上市,其总市值为86621.14亿,占港股总市值的16.2%。
一、目前第二上市14家、IPO总融资2943.17亿港元、总市值86621.14亿港元
二、中概股如果转香港上市,需满足部分特殊条件
港交所市场发展科主管鲍海洁表示,相对于第一上市,中概股在选择第二上市地时更看重市场的便利性及其管理能力,在香港上市的14家中概股普遍有不错表现,部分在香港部分的交投量更是超越美国。
在香港第二上市的中概股,现时可能面临在美国退市风险。鲍海洁表示,港交所今年3月31日就海外发行人上市制度进行市场咨询,讨论中概股双重上市,相信有助解决此问题。鲍海洁表示,目前正在收集意见的过程中,等到收集意见完毕之后,上市科会整理相关意见,再进行回应。她强调,如果未来相关政策能够落地,将给中概股公司来香港上市提供更多的选择和通道。
鲍海洁表示,未来如果中概股被要求从美国退市,需提前通知港交所,经程序转为在香港上市。她表示,届时上市公司将可沿用原先的上市条件,仅需要额外满足部分特殊条件,相信不会影响上市地位,之后便可有序在其他市场退市,或作私有化安排。
至于第二上市中概股何时纳入港股通问题,港交所还在与内地监管当局讨论中。
三、港交所就放宽第二上市门槛,于3月31日开始进行咨询
港交所,于3月31日刊发咨询文件,建议大幅放宽第二上市限制,除允许同股同权的传统行业中概股来香港第二上市外,更为大量采用不符香港目前允许的不同投票权(WVR)架构公司开绿灯,一旦转为双重上市仍可保留其不同投票权架构,甚至日后在海外退市,仍可继续保留其不合规格的不同投票权架构。
降低市值门槛,大型公司「信誉良好」可个别评估上市
根据建议,对采用同股同权架构的公司,来港作第二上市将统一为3条途径,分别为:
1) 市值达100亿元、有2年会计纪录;
2)市值达30亿元、有5年会计记录;以及
3) 部分豁免情况。
豁免方面,则将主要适用于未有往绩的大型公司,若其市值超过100亿元,且「信誉良好、历史悠久」,港交所同样可对其作出个别评估,允许作第二上市。
无须属「创新产业」
新规则下,对采用同股同权架构的公司,无需证明「创新产业公司」的要求。
双重主要上市,可保留不同投票权(WVR)架构、可变利益实体(VIE)架构
拟在港交所作双重主要上市的「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非大中华发行人」,将可保留既有的不同投票权、可变利益实体架构,无须为了完全符合联交所的《上市规则》及指引而改变该等架构。
(文章来源:瑞恩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