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人民银行公布2021年一季度拒收人民币现金处罚情况,依法对8家拒收现金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
公告指出,人民银行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坚持宣传引导与严肃惩治相结合,持续推进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工作。对核实为拒收人民币现金的,人民银行将依法处罚并定期予以曝光,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
2021年一季度,人民银行依法对8家拒收现金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从500元至5万元人民币不等。被处罚的单位包括公共服务机构、停车场、游乐场、保险公司及房地产公司等。
公告显示,8家被处罚的企业分别是:文安县中燃宏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华车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温州市鹿城区学院大厦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安徽班芙尼商贸有限公司、昌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宿迁润良商业有限公司。
人民银行强调,社会公众遇到拒收现金行为,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年第18号),依法维权。广大经营主体应强化法治观念、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诚信经营、尊重公众支付选择权,提升服务、共同打造现金和谐流通环境。
(邱光龙 HF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