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宣判!
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资者与被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乐音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根据一审判决,被告飞乐音响应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人均获赔39万余元。
据悉,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出台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首次全面实践。
共计赔偿1.23亿余元
这一纠纷案件始于2020年。
2020年8月以来,魏某等个人投资者起诉至上海金融法院,称其均系飞乐音响的投资者,因飞乐音响2017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陈述遭受损失,要求被告赔偿投资损失。
2021年3月,上海金融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值得注意的是,截至本案开庭审理前,共有315名适格投资者申请参加代表人诉讼,涉及诉讼请求总金额1.46亿余元。其中,肖某、陈某等5名原告成为该案诉讼代表人。上海金融法院表示,鉴于双方当事人庭上均表达了调解意向,合议庭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本案将择期宣判。
如今,这一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首案最终宣判。
据悉,飞乐音响辩称,该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投资决定不具有因果关系,原告主要是受到行业利好政策等因素影响而买入股票;被告股价受到系统风险的影响部分应予以扣除,且因被告经营情况恶化导致的损失属于正常投资风险,不应由被告赔偿,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对此,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飞乐音响在发布的财务报表中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总额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15名原告均于涉案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飞乐音响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产生亏损,应当推定其交易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此外,上海金融法院表示,被告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明知涉案虚假陈述的存在仍买入股票,也不能证明原告的交易未受到虚假陈述的影响,其提出的行业利好政策等因素不足以排除交易因果关系的成立,但其中受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的部分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原告所应获赔的损失金额为扣除证券市场风险因素后的投资差额损失与相应的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之和,被告飞乐音响应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人均获赔39万余元。
退市危机暂时解除
在资本市场的长河中,飞乐音响曾身披多重光环。截至1990年底,飞乐音响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仅有的8家上市公司(即“老八股”)之一。
来源:公司官网
然而,这只老八股近年却频繁违规,并遭遇监管处罚。2019年11月,上海证监局对飞乐音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飞乐音响因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2017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收入、利润虚增及相应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对此,上海证监局对飞乐音响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也被处以警告和不同程度的罚款。
被处罚的消息公布后,飞乐音响的股价跌跌不休,业绩也开始变脸。
2020年4月,飞乐音响公告称,因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2019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资产为负值,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将从当年5月6日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实施风险警示后,股票简称变为“*ST飞乐”。
披星戴帽后,公司开始保壳求生,2020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4.33亿元,同比下降22.5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31亿元,去年同期则为-16.51亿元,2020年成功扭亏为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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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2020年的扭亏为盈,*ST飞乐在今年顺利摘帽,退市危机暂时解除。不过,公司扭亏为盈的原因是公司报告期内出售项目股权,进而形成不菲的投资收益,若是看扣非净利润,其2020年扣非净利润为-4.13亿元。
飞乐音响称,公司2020年度虽然扭亏为盈,但公司仍可能面临来自宏观环境、行业政策、市场及原材料价格波动等方面的风险。
日前,飞乐音响发布公告,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1.39亿元,同比增长8.7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亏损为0.59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亏损为0.63亿元。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