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晚,ST德豪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王冬雷和董事长、董事王晟已于近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辞呈。王冬雷是ST德豪的创始人,他与王晟系兄弟关系。两兄弟一同辞职,这在A股颇为少见。
尽管王冬雷和王晟的辞职未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且其辞去相关职务的申请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但王晟将继续履职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出新任董事为止,原因是“鉴于公司目前的特殊情况”。4月13日,中国证券报刊发《ST德豪调整小家电业务风波不断》一文指出,王冬雷被指长期滞留境外,其董事资格遭到质疑。
争议不断
王冬雷之所以辞职,按照公告的说法,他是因部分投资者对其是否具有董事任职资格存在异议,经其慎重考虑,决定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务。
王冬雷的董事任职资格存在较大争议。ST德豪2月24日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因与华鑫信托增信担保而引发债务纠纷,将公开拍卖德豪投资持有的2.21亿股上市公司股票。根据相关规定,出现“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这一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人员。
为此,深交所下发《关注函》,要求ST德豪认真核查并补充说明实际控制人、董事王冬雷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等。彼时,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针对前述《关注函》出具法律意见时表示:“现阶段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冬雷并未构成《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公司董监高任职法律障碍情形”。
随后,有投资者向深交所投诉称,上述回复意见明显违反我国诉讼制度两审终审制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二审判决后,相应判决内容生效,当事人对二审判决有异议进而提出申诉,在申诉成功前,不影响二审判决的效力。因此,王冬雷因上述债务到期未清偿而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事实在法律上是确定的。只有申诉被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且最终改判之后,方能重新具备董事资格。
深交所再度下发《关注函》,要求ST德豪聘请律师对王冬雷是否具有董事任职资格以及王冬雷在优化调整小家电业务的议案中的董事会投票结果是否有效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月2日,ST德豪回复称,接到《关注函》后,立即与多家律师事务所进行沟通,相关律所均不愿意再次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律师对上述问题的回复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将尽快完成余下问题的回复工作并对外披露。
多人辞职
除了王冬雷和王晟外,同时辞职的人员还有独董郝亚超,其申请辞去ST德豪独立董事职务及预算、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王晟和郝亚超的辞职均系个人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4月上旬,ST德豪收到安徽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已调查完毕,安徽证监局依法拟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上述三人均在列。
4月12日,ST德豪收到独董汤庆贵的辞呈,辞职生效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4月27日,ST德豪收到公司执行副总经理、董秘蒋孝安的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秘职务,将继续担任公司执行副总经理职务。
(文章来源:中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