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8日,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惠而浦”)发布《关于广东格兰仕家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格兰仕”)要约收购公司股份交割完成的公告》,截至2021年4月29日即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之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统计,要约收购期间,最终有10个账户共计391,661,649股股份接受格兰仕发出的要约,约占总股本的51.10%。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格兰仕成为惠而浦的控股股东,惠而浦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上市公司地位不受影响。截至2021年5月6日,本次要约收购的清算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一、自查发现财务造假,公司也难免一罚
2018年5月4日,惠而浦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皖证调查字2018014号)的公告,称因公司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涉嫌虚假记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实施立案调查。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6号)。2020年7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0]6号)。
经查明,惠而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编制虚假的销售订单并确认收入以及提前确认未发货的订单收入,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二)少记销售折扣,虚增2015年度和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三)延迟确认销售费用,虚增2015年度和2016年度利润;(四)收入跨期确认,导致少记2015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多记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五)少记营业成本,虚增2016年度利润。
值得一提的是,公司的上述违法事实是由公司内部自查发现。惠而浦自查发现相关问题后,及时向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报告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同时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独立调查。确定相关违法事实后,惠而浦于2017年7月27日发布《关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及复牌的提示性公告》,载明公司在2015及2016年度销售折扣计提方面存在会计差错,并将及时对以前相关年度报告进行调整更正。经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核实,公告的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与行政调查结果的一致。
但即便如此,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在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对惠而浦从轻减轻处罚后,仍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惠而浦及其有关当事人予以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可见其违法程度之重。根据以上违法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于2016年4月22日-2017年7月26日期间买入,并在2017年7月27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参加索赔。
二、格兰仕成功入主惠而浦,收购不影响股票索赔
格兰仕集团是一家国际化综合性健康家电和智能家居解决方案提供商,是中国家电业具有广泛国际影响力的龙头企业之一。格兰仕自1978创业以来,专注制造与创新,从一台微波炉开始书写家电传奇,企业品牌已在全球150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据了解,格兰仕是惠而浦全球前三大成品供应商,双方合作超过15年。近几年,双方高层围绕优势互补、加强合作进行了持续深入的探讨。
2020年8月21日,格兰仕向惠而浦及其股东发起部分要约收购。格兰仕在完成多个国家的反垄断审查程序后,从2021年3月31日起,正式向惠而浦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要约,预定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4.6753亿股,占惠而浦总股本比例61%,要约价格为5.23元/股,要约收购期限至2021年4月29日。
2021年5月8日,惠而浦发布要约收购完成交割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格兰仕持有公司股份391,661,649股,占公司总股本51.10%,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梁昭贤和梁惠强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惠而浦股票已于2021年5月6日完成交割,当日开市起复牌。同日,惠而浦董事会发布《2021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宣布,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讨论并提议,董事会表决通过聘任梁惠强为公司总裁。梁惠强为格兰仕集团的董事长梁昭贤之子,曾任格兰仕副董事长。
惠而浦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意味着历时8个月之久的格兰仕要约收购惠而浦股份的行动也落下帷幕。律师指出,上市公司的并购及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不会影响股民维权,因惠而浦虚假陈述行为而受损的股民仍可参于索赔登记,积极运用法律武器弥补受损权益。最终定论虽已出,但对于格兰仕和惠而浦而言,却是解决同业竞争、实现业务整合与拓展的新起点与考验。
三、惠而浦业绩向好,利于股民维权
根据惠而浦2020年年报及2021年一季报显示,公司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 49.44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6.3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5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53.63%。2021年一季度,公司营业收入14.11亿元,同比增长六成,净亏损额进一步缩小到2457.8万元。对比主要经营数据的变化,惠而浦经营业绩正在好转。虽自收购后,惠而浦的股价暂没有很大的变化,但业绩向好起码算是一个良好的市场信号。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只要起诉就大概率能获赔,对于满足索赔条件的股民来说,及时加入股民索赔队伍维权,是法律赋予股民的权利,也能帮助股民弥补亏损。
(文章来源:华夏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