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私募产品进行投资,赚点亏点都是正常的。可是买了四年多还有产品亏20%,就不能说是正常了,何况还是百亿私募的产品。
不过,状告银行,银行被判承担亏损的65%,这是怎么回事?投资亏损为何银行要埋单?
近日,裁判文书网就公布了这样一份民事判决书。
四年多亏20%
2015年5月至6月,高净值客户杨某通过平安银行沈阳分行,先后分别购买了和聚主动管理2号私募基金101万元、大成睿景混合A基金10万元、星石7号私募基金101万元,以及一份结构类理财产品10万元。
其中,结构类理财已于2016年6月赎回,回款45万元,亏损5万元。
而两只私募基金均持有了4年多。和聚2号基金已赎回,于2019年5月31日回款809,972.24元,于2019年10月28日回款67.84元。也就是说,持有和聚2号基金亏损超20万元,四年多亏损近20%。
另外,星石7号基金已赎回,于2019年12月20日回款1,027,741.52元。杨某持有星石7号基金期间盈利1.7万元。
状告银行
杨某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告上法庭。
杨某主张,平安银行沈阳分行向其推介风险评级超出其风险承受等级的金融产品,违反适当性义务,且在销售过程中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应向其赔偿所购买金融产品的本金和利息损失。
杨某称,银行方举证材料显示,其购买产品期间共进行了三次风险测评,评估结果分别为平衡型、成长型和稳健型。对于第一次和第三次风险测评,杨某予以认可,但对于第二次风险测评,杨某不认可,主张是柜台工作人员为了销售更高风险等级的金融产品,向其索要了密码并私自在柜台电脑操作完成的,其在当时并不知晓该次风险测评。
另一方面,杨某提出,和聚2号基金属于高风险投资品种,但银行提供的材料记载该基金风险等级为中风险,且未向其出示提示风险的调查表特定页面内容。
《平安银行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中所载“客户风险测评等级与理财产品风险登记匹配表”显示,风险等级保守型对应理财产品低风险;稳健性所对应的最高风险类型为中低风险;平衡型所对应的最高风险类型为中等风险;成长型所对应的最高风险类型为中高风险;进取型所对应的最高风险类型为高风险。
杨某认为,两只高风险的私募基金,均与其实际风险评估不符。
涉嫌以高额回报诱导
平安银行沈阳分行抗辩称,杨某已在两份《客户风险承受度评估报告》上“自愿承担平安汇通搏古通金(和聚)主动管理2号三期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及“自愿承担平安汇通星石7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这二行字的下面及《风险揭示书》上签名,而且,杨某还在结构类理财确认函下面签署“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法院表示,平安银行沈阳分行所提供的上述材料均是文字内容繁多、专业语言较强,且是其制式的文件,非进行详实的告知和说明,一般常人是无法理解或全部理解的。
平安银行沈阳分行在星石7号发行通知上载明“该产品亮点为稳健获取绝对回报,超额收益,星石1号自2014年9月成立以来年收益率88%,在2015年4月发生了星石2、3、4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业绩非常理想。”在结构类理财说明书产品概述上载明“该产品收益率测算:根据当期可投资资产收益率,本期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为0%—12%”,均具有高额回报的诱导。
法院认为,平安银行沈阳分行的不当推介行为,与杨某的损失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量平安银行沈阳分行在推介案涉理财产品时未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及适当性义务的履行瑕疵,以及杨某自身过失等因素,对杨某的损失,酌定由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赔偿65%,杨某个人承担35%。
法院最终判决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赔偿杨某投入本金的利息损失的65%,并赔偿杨某本金损失162,473.95元及其自赎回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