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嘉澳环保发布公告,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1]8号),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调查完毕,依法拟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公告显示,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系未将应合并未合并境外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未根据业务实质对相关业务进行收入和成本的抵销处理,导致公司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指出,嘉澳环保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成,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拟决定对嘉澳环保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沈健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财务总监查正蓉,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艳涛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文章来源:金融投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