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遭围堵!三协会发声,金融、支付机构不得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

财经
2021
05/19
10:35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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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讯(记者 岳品瑜 廖蒙)虚拟货币领域再迎强监管。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协会以及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再次厘清虚拟货币属性,并明确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加强自律管理,坚决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

再遭围堵!三协会发声,金融、支付机构不得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

在“正确认识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这一方面,《公告》指出,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均为违法行为,并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这也是继4月18日央行副行长李波定调“比特币是加密资产”后,官方再一次明确虚拟货币身份。

除了强调虚拟货币身份外,《公告》也对银行、支付平台等机构提出要求,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不得用虚拟货币为产品和服务定价,不得承保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

具体来看,相关机构严禁开展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虚拟货币或将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虚拟货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虚拟货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公告》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应切实加强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监测,强化风险信息共享,提高行业风险联防联控水平;同时积极运用多渠道、多元化的触达手段,加强客户宣传和警示教育;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在金融领域资深分析专家苏筱芮看来,三家机构本次发文与此前博鳌亚洲论坛上的官方发言、中信银行(601998,股吧)禁止账户用于虚拟货币交易等相呼应,仍然体现了监管方对于严禁虚拟货币交易的严格态度。

同时,苏筱芮表示,在当前的虚拟货币交易模式中,而设立在境外的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C2C模式绕过监管,银行、支付机构不经意间提供了支付渠道,难以识别个人账户中资金的真正来源与流向。在监管进一步细分禁止事项后,平台方被提出更高的管控要求。依托虚拟货币火热行情而冒头的各类违规行为,也将无所遁形。

事实上,正如苏筱芮所言,在《公告》出炉前,中信银行已于5月7日发文称,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中信银行账户用于比特币、莱特币等的交易资金充值及提现、购买及销售相关交易充值码等活动,不得通过中信银行账户划转相关交易资金。

而业内多位分析人士认为,银行、监管方接连发声,多是因为2021年以来虚拟货币市场持续升温,狂热态势下吸引不少新人入场炒币。《公告》中同样提到,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有所反弹,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

苏筱芮同样表示,虚拟货币对实体经济的价值还未展现,而缺乏明确交易监管规则的虚拟货币风险极高,且具有很多投机性、炒作性。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需要注意避险,避免抱有侥幸心理,最终造成资金损失。

对于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财产和权益损失,《公告》则进一步强调,虚拟货币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从我国现有司法实践看,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

广大消费者要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要珍惜个人银行账户,不用于虚拟货币账户充值和提现、购买和销售相关交易充值码以及划转相关交易资金等活动,防止违法使用和个人信息泄露。

(董云龙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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