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鄂州银保监分局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开出罚单:因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公司被罚款10万元,相关责任人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寿鄂州分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2019年,中国人寿鄂州分公司在银保渠道佣金中列支附加佣金(非直销成本)60544元支付给吕某、朱某、章某某、熊某某。上述4人以普通保险代理人的身份进入公司,于2019年在中国人寿鄂州分公司滨湖营销服务部银保渠道工作,主要负责业务督导和队伍建设,系岗位工作人员。经查,上述4人并未销售保单,其薪资是由时任中国人寿鄂州分公司滨湖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经理)汪红柳参照公司内勤员工的薪资标准自主确定,并在佣金中列支。
时任中国人寿鄂州分公司滨湖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经理)汪红柳对违法行为管理不力,应负管理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鄂州银保监分局决定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予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鄂州银保监分局决定对汪红柳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吴静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