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鄂州银保监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鄂州市营业部负责人李寒燕不具有高管任职资格履行高管职责,公司被罚款5万元,李寒燕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人保汽销鄂州营业部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委托不具有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履行高管职责。从2019年12月23日起,李寒燕实际开始履行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鄂州市营业部负责人职责,但并未取得监管部门高管任职资格核准。当事人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鄂州银保监分局经过审核后认为陈述和申辩意见不影响对处罚事项的事实认定、定性和处罚种类及量罚幅度,不予采纳。
时任人保汽销鄂州营业部负责人李寒燕对违法行为管理不力,应负管理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鄂州银保监分局决定对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鄂州市营业部予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鄂州银保监分局决定对李寒燕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吴静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