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务状况持续恶化的腾邦国际(*ST腾邦,300178.SZ)披露收到深交所年报问询函,被要求说明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发生的具体过程及资金占用明细等21个问题。
经历2019年和2020年连续两年巨亏之后,腾邦国际已然游走在生死边缘,其第一大股东腾邦集团亦自身难保。
裁判文书网近期公布的一则债券纠纷一审判决书显示,作为“17腾邦01”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起诉腾邦集团要求其支付“17腾邦01”债券本息、逾期利息、资金占用费等共计约11.3亿。
值得注意的是,该判决书还披露百年人寿、五矿经易期货、中航信托、第一创业证券、外贸信托、北方国际信托、渤海信托、安信证券、中信信托、华润深国投信托、华能信托、兴业银行等13名投资人以25名债券持有人的名义购入并持有涉案债券“17腾邦01”,共计债券面值10.3488亿元。
具体情况如下图:
一审法院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腾邦集团作为发行人发布《腾邦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其载明:
一、本期债券简称为“17腾邦01”,债券代码112526,由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于深交所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基础发行规模为3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12亿元(含12亿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票面金额为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采取固定利率,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票面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簿记建档方式确定。
二、本期债券为三年期,发行首日为2017年6月7日,到期日与兑付日同为2020年6月7日,付息日为2018年至2020年每年的6月7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三、本期债券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为招商证券公司。
四、若发行人未能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本次债券的利息和本金,且一直持续五个连续交易日仍未解除,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5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宣布所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若发生违约事件且一直持续,受托管理人应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指示,采取任何可行的法律救济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定,对发起人提起诉讼/仲裁)。
2017年7月21日,腾邦集团发布《腾邦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其上载明:“17腾邦01”票面金额为100元,平价发行;发行总额为15亿元,为期三年,起息日为2017年6月7日,兑付日为2020年6月7日,付息日为2018年至2020年每个6月7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票面利率为7.5%。
2016年9月19日,腾邦集团(甲方)与招商证券公司(乙方)签订《腾邦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协议约定:一、腾邦集团作为发行人聘任招商证券公司作为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同意接受乙方监督,乙方对甲方履行募集说明书约定义务的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甲方不能偿还债务时,乙方应当督促发行人、增信机构和其他具有偿付义务的机构等落实相应的偿债措施,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二、预计不能偿还债务时,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追加担保,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并可以配合乙方办理其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甲方承担因采取财产保全而发生的依据中国法律或司法裁决确定的合理费用,财产保全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017年6月2日,腾邦集团发布《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更名说明》,称由于债券发行跨年度,按照公司债券命名惯例,并经主管部门同意,本次债券名称由“腾邦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变更为“腾邦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首期债券名称确定为“腾邦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确定为“17腾邦01”。
2019年6月5日,腾邦集团发布《关于公司债券停牌的公告》,称因重大事项存在不确定性,17腾邦01债券自2019年6月6日停牌。2019年6月6日,腾邦集团发布《腾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17腾邦01”无法按时付息的公告》,其上载明:“本次债券付息日为2019年6月7日,因遇法定节假日,付息日顺延至6月10日。因短期内资金周转困难,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17腾邦01’2019年度利息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涉及利息资金11250万元,本次债券构成实质违约。”
百年人寿、五矿经易期货、中航信托、第一创业证券、外贸信托、北方国际信托、渤海信托、安信证券、中信信托、华润深国投信托、华能信托、兴业银行等13名投资人以25名债券持有人的名义购入并持有涉案债券。2019年该13名投资人向招商证券出具授权委托书等,就13名投资人名下的25名债券持有人持有的涉案债券事宜委托招商证券公司与发行人就清偿事宜协商谈判、以受托管理人的名义提出诉讼等。
判决书显示,本案诉讼过程中,该25名持有人中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2月17日将其持有的面值为10000万元的涉案债券转让、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外贸信托-汇鑫288号结构化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已于2020年3月9日将其持有面值为1100万元的涉案债券转让。截至本案庭审时,其余23名持有人持有涉案债券票面金额为923888000元。加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外贸信托-汇鑫288号结构化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已转让的的部分,该25名债券持有人共计持有债券面值为1034888000元。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债券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托管协议》也约定,腾邦集团不能偿还债务时,招商证券公司应当督促发行人、增信机构和其他具有偿付义务的机构等落实相应的偿债措施,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本案中,招商证券公司作为涉案债券的管理人,接受投资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和上述约定,故招商证券公司的主体资格适格。
被告腾邦集团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深圳中级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腾邦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债券本金103488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3488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的标准,自2018年6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腾邦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568851.2元;
三、驳回原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30311.99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腾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