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大族激光(002008,股吧)公告其所属子公司大族数控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已获受理。大族数控“独立上市说”已“闹哄哄”了近一年,其背后也同样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
大族数控上市申请获受理 近三年盈利整体下滑
5月21日下午,大族激光披露《关于公司所属子公司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公告》。
据公告,大族数控于近期向深交所提交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材料,并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 〔2021〕158 号)。深交所依据相关规定对大族数控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申请报告及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文件齐备,决定予以受理。
其实,去年6月份,大族激光已公告有关大族数控拟分拆国内上市的信息。2020年6月2日,大族激光披露《关于授权公司经营层启动分拆子公司境内上市前期筹备工作的提示性公告》,显示,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激光”或“公司”)于 2020 年 6月 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经营层启动分拆子公司境内上市前期筹备工作的议案》。根据公司总体战略布局,结合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数控”)业务发展需要,为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启动分拆大族数控至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前期筹备工作。
虽然目前,大族数控的上市申请已获受理,但后续能否上市与否,大族激光则表示,大族数控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在市场纷纷关注大族数控上市信息的同时,笔者注意到,大族数控最近三年来,其盈利整体呈现下滑。据大族激光2020年年报、2019年年报、2018年年报,大族数控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3.05亿元、2.40亿元、3.66亿元。
公开资料显示,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22日,主要从事 PCB 全制程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据大族激光2020年年度报告,大族激光对大族数控直接持股比例为94.15%。
与此同时,笔者还注意到,大族数控在去年2月份还曾被列为被执行人。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即前述大族数控)于2020年2月10日,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200604。
(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曾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被深圳一法院判赔4万多元
此外,笔者还注意到,大族数控曾因为一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被告上法庭,最终一审、终审判决其赔偿员工。
中国裁判文书网于2018年4月10日发布的《宋金波与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306民初6333号显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一、被告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宋金波支付2016年9月工资差额人民币1768元;
二、被告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宋金波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2713.53元;
三、驳回原告宋金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然而,对于该判决,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气,提起上诉。
中国裁判文书网于2018年4月10日发布的《宋金波与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3民终18420号显示,上诉人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大族公司)与上诉人宋金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6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一、大族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宋金波2016年9月的工资差额;二、大族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宋金波请求期间加班工资差额;三、宋金波的离职原因。
其中,关于宋金波的离职原因的问题。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即大族公司)主张宋金波属于自动离职,后被张宋金通过录音举证证明实为“大族公司无故辞退”。
“宋金波主张其2016年9月20日遭大族公司无故辞退,大族公司主张宋金波最后一天上班时间为2016年9月10日,自2016年9月12日起不辞而别,属于自动离职。”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宋金波对其主张提交了两段录音,其中一段录音宋金波明确指出宋金波和人事部职员曾某某的通话录音,该录音对话内容清晰,可以反映宋金波被辞退的事实。大族公司在庭后亦答复其公司有曾某某其人。由于宋金波明确指出双方对话人的身份,且录音对话内容清晰,故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大族公司举证对该证据予以反驳。大族公司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后,对上述录音证据并没有提交证据反驳,亦未申请司法鉴定,仅是表示同意配合司法鉴定。
对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大族公司仅同意配合司法鉴定,应当视为未向本院申请司法鉴定,亦未提交相关的反驳证据,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其承担。本院结合宋金波提交的其他证据,认定宋金波的离职原因系大族公司单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由于大族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单方辞退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故应当依法支付宋金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宋金波相关上诉理由成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原审对此认定有误,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经核算,大族公司应向宋金波支付赔偿金为45427元【6489.58元×3.5个月×2倍】。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显示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需赔偿宋金波合计47195元。即,“被告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宋金波支付2016年9月工资差额人民币1768元”、“上诉人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上诉人宋金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427元”。
(孙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