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肖世清 每经编辑 廖丹
5月25日,人民银行发布消息称,近日,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从加强信息共享、增强金融承载力、健全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推动发展信用贷款、拓宽抵押质押物范围、创新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善信贷风险监测分担补偿机制等多个方面,对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意见》强调,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共享,健全名单发布制度,加强银企融资对接。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针对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研究制定差异化的信用贷款政策。积极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支持农机具和大棚设施等依法合规抵押质押融资。积极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首贷”、无还本续贷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债券和股权进行融资。健全农业再保险制度和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在健全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方面,《意见》对不同类型银行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其中,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大中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和业务优势,发挥“三农”金融事业部、普惠金融事业部等服务“三农”内设机构作用,积极探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效模式。
此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坚守支农支小主业,改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强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力军作用。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行)要在做好风险防范的基础上,运用金融科技手段,积极提供小额、快速、便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在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押质押物范围方面,《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支持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活体畜禽、养殖圈舍以及农业商标、保单等依法合规抵押质押融资,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业务。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依法稳妥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
与此同时,《意见》也指出,要完善信贷风险监测、分担和补偿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信贷风险的监测,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获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充分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和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适当简化担保业务流程,维持较低的担保费率,降低反担保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代偿。加强对农业信贷担保放大倍数的量化考核,推动其提高担保规模、优化担保服务。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共担前提下,共同创设“见担即贷”“见贷即担”等产品模式,开展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开发首次贷款担保产品,做到应担尽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通过市场化方式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贷风险分担,筑牢金融风险防火墙。
《意见》明确,稳妥扩大农村普惠金融改革试点,依照程序建设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试验区,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情况纳入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强化评估结果运用。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与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地方政府、金融系统密切协作、共同发力,推动《意见》精神落到实处,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可得性、覆盖面、便利度,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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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云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