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1号案”开庭,兴业银行(601166,股吧)等中介否认欺诈发行。
5月25日,成立两个多月的北京金融法院正式开庭审理“1 号案”,蓝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兴业银行、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连分所、联合资信、辽宁知本律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该院依法追加债券发行人大连机床集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据悉,该案系银行间债券市场首例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作为被告方的兴业银行否认存在虚假陈述行为。5月26日,兴业银行回应记者查询时表示,该行作为主承销商,在债券发行前的尽职调查、发行及后续管理的全流程中均按照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程》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妥善履行主承销商的各项职责及义务,不存在虚假陈述的行为。该行已按相关应诉程序在庭前会议进行了证据交换。
北京金融法院“1 号案”备受舆论关注。这一案件的起因是第三人——大连机床集团一期5亿元的超短融违约。
此前,原告诉称,大连机床集团2016年8月发行5亿元超短期融资券。该债券的主承销商为兴业银行、审计机构为某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为某联合资产评估公司、法律顾问为某律所。原告担任管理人的基金曾陆续买入上述5亿元超短期融资券并持有至今。发行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于2018年被法院裁定破产重组。原告申报破产债权并处置后,仍存在5亿余元债权无法获得清偿。原告认为,其购买的融资券信息披露的财务报告数据和资产质押担保文件的虚假陈述是导致其投资损失的根本原因,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各被告对原告的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1年3月18日,继2018年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后,北京金融法院成立,是我国第二家金融法院,专门管辖北京市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此前报道,此次正式开庭之前,合议庭就该案多次组织召开庭前会议,进行证据交换。双方共提交了166份证据,并针对各自的主张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本次庭审对开庭前的证据交换进行了总结概括,原告提举的证据及对被告证据的质证意见,主要指向涉案债券发行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原告认为,作为债券服务中介的各被告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应就其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各被告提举的证据及对其他各方证据的质证意见,则主要指向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债券发行中各中介服务机构存在虚假陈述。各中介服务机构认为已尽到了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不存在过错。同时,各被告均主张原告诉请金额与其实际资金投入不符,认为原告购买“垃圾债”牟利导致资金不能回收属于投资风险,应当责任自负。
结合各方主要举证质证意见,北京金融法院在庭审中将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归纳为:1.涉案会计事务所、资信评级公司是否是涉案债券发行的中介服务机构;2.涉案债券发行中,各被告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3.涉案债券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尽到了勤勉尽责义务,对债券虚假陈述是否存在过错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4.原告购入涉案债券导致损失数额及该损失与债券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5.原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
(马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