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
二审判决没有考虑被告人拒不认罪,以及杀妻属于杀害“尊亲属”的恶劣情形,而选取了最轻的刑罚适用。
2019年6月,江苏籍孕妇王女士在泰国被丈夫推下悬崖一事,引发广泛关注。
近日,该案在泰国二审,法官认为被告人俞某某不构成蓄意杀人罪,且因受害人幸存,属杀人未遂,故将被告人从一审判决的无期徒刑改判为10年有期徒刑。对此,受害人王女士表示将上诉至泰国最高法院。
其代理律师也认为二审较为草率,“法院没有对俞某某不构成蓄意杀人罪的部分进行详细论证,也没有提供判决理由,对于本案发生时的细节也没有做论述和考量,比如被害人坠崖时还怀有身孕。”
“改判10年”符合泰国法律吗?
判决书显示,二审法院也认同被告人俞某某是把被害人推下悬崖的人。但受害人得到了及时的医疗救治,俞某某只构成杀人未遂。对于是否预谋杀人,二审法院认定俞某某是一时冲动,没有提前谋划实施谋杀,故裁定监禁10年。
这起中国公民泰国坠崖案,由当地法院适用泰国法律审判。对于杀人这样的重罪,相对而言,世界各国法律的规定比较一致。即使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二审把一审无期改为数年有期徒刑也是可能的。
从法律传统来看,泰国法是东西方法律文化交融碰撞的产物,受成文法形式的大陆法系影响较大,整体呈现出法典化的法律体系特色,审理刑事案件主要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泰国《刑法典》规定,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5年至20年有期徒刑。而预谋杀人的,处死刑。
泰国一审法院针对孕妇坠崖情形,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视为“预谋杀人”。虽然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一直没有承认犯罪事实,但按照法律,还是应该重判。
然而,另一个争议点是,由于受害人意外存活,属于法律规定的“未遂犯”。根据泰国《刑法典》规定:“未遂犯,应当依其所犯罪的刑罚的三分之二处罚。”两者相结合,一审就由预谋杀人的死刑改判为终身监禁。
到了二审阶段,从改判结果来看,法律适用发生了较大变化。具体判决思路可能是:依据泰国《刑法典》,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事实和证据上被认定为“无预谋杀人”,在法律适用上以第288条为主,并且参照最轻量刑(即有期徒刑15年),又加上属于未遂犯,故最终改判为有期徒刑10年。
不过,此时的二审判决并没有考虑被告人拒不认罪,以及杀妻属于杀害“尊亲属”的恶劣情形,所以选取最轻的刑罚适用不太合法理,也与情理不符。
我国法院对该案享有“属人管辖权”
还须注意的是,这是一起典型的跨国犯罪案件,即中国公民在泰国杀害中国公民。
无论将来泰国最高法院做出什么样的最终判决,本案还涉及另一个问题:如果有一方认为泰国法院判决不公,请求中国司法机关审判此案,中国法律能否管辖此案呢?对此,我国《刑法》明确了“属人管辖权”原则,即“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而杀人属于重罪,一般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据此我国法院对该案也享有“属人管辖权”。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被告人在国外虽已判决并服刑,但依据我国法律,判决过轻的,有可能回国后存在“补判”“补刑”的可能。比如,若此案被告人已在泰国服刑10年并回国,我国司法机关认为原判决过轻,还需对其追究刑责,或被害人强烈要求追究其刑责的情况下,就可能会启动追究程序。若比泰国法院判得重,则需在我国执行超出原判决的部分刑期,国外已执行刑期依旧作数。
虽然基于国家主权原则,各国司法之间应该相互尊重,尽量减少互相干涉,但公平正义始终是各国人民追求的共同目标,这一点永远也不会改变。
□金泽刚(法学教授)
(王治强 HF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