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一直是证监会“零容忍”打击的对象。证监会官网今日披露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时任公司实控人、总经理的陈某铭以“维护股价”为名,伙同谢某、胡某,控制101个证券账户,在226个交易日里疯狂交易“自家股票”中昌数据(600242),累计买入和卖出金额均高达28亿余元。
证监会查明,2018年2月9日至2019年1月16日期间,陈某铭等人控制使用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集中交易中昌数据,同时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影响中昌数据交易价格,共计获利1147.22万元。证监会认定,陈某铭、谢某、胡某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价格操纵,并对三人处以“没一罚二”的处罚。
226个交易日疯狂操纵自家股票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陈某铭时任中昌数据实际控制人、中昌数据控股股东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盛宏业”)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谢某时任中昌数据总经理。两人伙同胡某,在2018年2月9日至2019年1月16日,控制使用“蔡某波”等101个证券账户(下称“账户组”)交易中昌数据股票。
证监会查明,2018年2月9日至2019年1月16日,陈某铭因为资金紧张、三盛宏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中昌数据股票面临质押风险,安排谢某和胡某寻找、提供证券账户和配资资金交易中昌数据,以“维护中昌数据股价稳定”。期间陈某铭控制的企业提供保证金、利息,胡某与谢某对接追加保证金等事宜。
2018年2月9日至2019年1月16日期间共计226个交易日,账户组均参与了中昌数据的交易。期间,账户组合计买入1.8亿股,买入金额28.6亿元,卖出1.8亿股,卖出金额28.8亿元。
证监会查明的数据显示,账户组在涉案期间,有52个交易日的竞价成交占比超过当期市场成交量的30%;有98个交易日的申买数量占市场申买量比例超过20%;有32个交易日的申卖量占市场申卖量比例超过20%;有162个交易日持有中昌数据达到总股本的5%以上。
吸筹、对倒、拉抬后集中减持出货
黄线标注部分为股价操纵期间,即2018年2月9日至2019年1月1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年2月9日至2019年1月16日期间,账户组通过拉抬、对倒等手段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有34个交易日,中昌数据盘中股价涨幅超过2%,买入成交占比超过20%;有83个交易日,存在账户组内证券账户之间对倒交易中昌数据的情况,对倒比例大于10%的有35个交易日,大于20%的有19个交易日。
证监会查明,账户组从2018年2月9日开始建仓,持有22.2万股。2018年12月10日,账户组已持有4619.3万股中昌数据股票。账户组期末持股量为期初持股量的208倍,期间中昌数据股价累计上涨5.15%。
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1月9日,账户组集中拉抬中昌数据股价。2018年12月11日,中昌数据收盘价13.88元,较前一日上涨6.20%。2019年1月9日,中昌数据收盘价达到峰值20.9元,账户组持股也达到峰值5630.5万股。此间,账户组期末持股量较期初增加21.89%,股价累计上涨59.91%。
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1月16日,账户组大量减持,账户组持股量减少约100%,股价累计下跌35.89%。
获利1147.22万元,被“没一罚二”
证监会查明,2018年2月9日至2019年1月16日期间,陈某铭等人控制使用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集中交易中昌数据,同时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影响中昌数据交易价格,共计获利1147.22万元。证监会认为,陈某铭、谢某、胡某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价格操纵。
陈某铭及其代理人提出申辩意见称,陈某铭只希望股价稳定在预期之上,没有操纵牟利的动机和企图,不存在操纵故意。经复核,证监会认为,在案证据和当事人申辩意见可以证明,陈某铭等人确有将股价稳定在一定预期之上、从而规避质押风险的意图,并通过安排配资交易的方式实现上述目的,陈某铭、谢某知悉胡某拟拉抬股价的情况,当事人所称不存在操纵故意、操纵行为由胡侃独立实施等说法不能成立。
同时,谢某提供的情况说明,及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谢某从事了借用账户和资金等具体行为,当事人所称其并非主动等辩解,不影响其实质性地参与了违法行为之事实的成立。基于以上,对当事人关于违法事实认定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决定,对陈某铭、谢某、胡某没收违法所得1147.23万元,并处以2294.45万元罚款,其中对陈某铭罚款1147.23万元,对谢某、胡某分别罚款573.61万元。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