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高莉主持,发行部副主任李维友出席,发布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行为监管指引,并就首批基础设施公募REITs进展情况和规范大宗商品类期货交易行为回答了记者提问。
坚决查处期货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近期大宗商品价格波动较大,证监会高度关注农产品、能源、矿产等关系国计民生期货品种的市场运行。不断强化市场风险监测和应对机制,有效防范市场风险和抑制过度投机。坚决查处期货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主动加强与宏观经济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作,积极配合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做好大宗商品的宏观调控工作。
明确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情形
今年2月,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强化对突击入股、入股价格异常、利益输送、“影子股东”等行为的监管约束,压实拟上市企业信息披露责任和中介机构核查责任,引导合法合规投资拟上市企业。
制度执行过程中,证监会坚持刀刃向内,同步研究制定禁止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一揽子制度措施,补齐制度短板。在加强廉政监督管理、完善独立复核制度的同时,专门制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以下简称《指引》),明确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公开发行并上市或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的核查要求,对属于规范范围的离职人员突出靶向监管、压实中介机构核查责任、维护市场“三公”秩序。
《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不当入股情形。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存在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入股过程存在利益输送、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作为不适格股东入股、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等情形的属于不当入股。二是强化中介机构核查责任。三是强化审核监督,建立独立复核制度。对涉及离职人员入股的发行上市(挂牌)审核过程进行复核,确保审核过程公平公正、依法合规。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首批基础设施公募REITs将启动公开发售
2020年4月,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启动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
证监会表示,通知发布以来,各方高度重视、密切协作,稳妥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目前,基础设施REITs规则体系基本健全,技术系统改造业已完成。首批9只基础设施公募REITs项目于5月17日经我会注册,并于近期完成询价,网下投资者认购踊跃,下一步将启动基金公开发售。首批试点项目涵盖高速公路、工业园区、仓储物流、污水处理和垃圾发电等多种资产类型,募集资金用于新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重点投向补短板领域。
下一步,证监会表示将会同有关单位积极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关于推动基础设施REITs健康发展的工作部署,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适时稳步扩大基础设施REITs试点范围,积极培育多元化REITs投资者群体,鼓励银行、保险、社保基金、证券、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同时,加强基础制度研究,进一步完善优化REITs规则体系,强化REITs业务监管,保障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公布首批证券公司“白名单”后续将持续动态调整
昨日,证监会公布首批证券公司“白名单”,共包含29家。按照“分类监管、放管结合”的思路,证监会对公司治理、合规风控有效的证券公司实行“白名单”制度,对纳入白名单的证券公司取消部分监管意见书要求,同时对确有必要保留的监管意见书,简化工作流程,从事前把关转为事中事后从严监督检查。
具体来说:一是能减则减。对纳入白名单的证券公司,取消发行永续次级债和为境外子公司发债提供担保承诺、为境外子公司增资或提供融资的监管意见书要求。二是能简则简。简化部分监管意见书出具流程。首发、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短期融资券、金融债券等申请,不再按既往程序征求派出机构、沪深交易所意见,确认符合法定条件后直接出具监管意见书。三是创新试点业务的公司须从白名单中产生,不受理未纳入白名单公司的创新试点类业务申请。按照依法、审慎的原则,纳入白名单的公司继续按照现有规则及流程申请创新业务监管意见书。四是未纳入白名单的证券公司不适用监管意见书减免或简化程序,继续按现有流程申请各类监管意见书。
证监会表示将根据证券公司合规风控情况对“白名单”持续动态调整,逐月在证监会官网机构部栏目下公布名单,将符合条件的公司及时纳入,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及时调出。
完善新三板主动终止挂牌制度
同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目的是进一步夯实新三板市场基础制度,促进提高挂牌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指导意见》遵循《证券法》的精神,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充分借鉴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实践经验,结合新三板市场特点,进一步完善了主动终止挂牌、强制终止挂牌的基本制度框架,明确了终止挂牌后有关监管安排,突出交易场所主体责任,尊重市场规律和公司自治,加强市场出清和风险防控,加强投资者保护,促进形成更加规范化的市场退出制度。
《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对主动终止挂牌制度作出了要求,在尊重市场主体自治的基础上,要求挂牌公司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制定合理的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全国股转公司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履行审查职责。
二是对强制终止挂牌作出了要求,明确由全国股转公司制定细则,从财务真实性、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合法合规性、持续经营能力等方面明确强制终止挂牌情形,承担对强制终止挂牌的审查责任,严肃市场纪律、推动市场出清。
三是明确了终止挂牌公司的后续监管安排。明确200人终止挂牌公司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终止挂牌后进入全国股转公司设立的专区转让,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的股份转让、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自律管理。
下一步,证监会表示将指导全国股转公司持续完善相关的自律规则,加强投资者保护,促进市场出清,持续完善“有进有出”“能进能出”的新三板终止挂牌制度。
(文章来源:期货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