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规范系统离职人员入股行为

财经
2021
05/29
08:35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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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明确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公开发行并上市或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的核查要求,对属于规范范围的离职人员突出靶向监管,压实中介机构核查责任,维护市场“三公”秩序。

证监会一直高度重视拟上市企业股东监管,不断完善股东监管制度机制,着力防范违法违规“造富”。制度执行过程中,证监会坚持刀刃向内,同步研究制定禁止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一揽子制度措施,补齐制度短板。在加强廉政监督管理、完善独立复核制度的同时,专门制定《指引》。《指引》是对今年2月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重要补充,强化对突击入股、入股价格异常、利益输送、“影子股东”等行为的监管约束,压实拟上市企业信息披露责任和中介机构核查责任,引导合法合规投资拟上市企业。

《指引》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不当入股情形。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存在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入股过程存在利益输送、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作为不适格股东入股、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等情形的属于不当入股;二是强化中介机构核查责任。中介机构开展股东信息核查过程中,应全面核查是否存在《指引》规范的离职人员入股情况,判断是否属于不当入股情形。属于不当入股情形的,应当予以清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提交发行上市(挂牌)申请文件时,应就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有关核查情况作出专项说明。提交发行上市(挂牌)申请后,发现不当入股情况或出现重大媒体质疑的,中介机构应及时核查并报告;三是强化审核监督,建立独立复核制度。对涉及离职人员入股的发行上市(挂牌)审核过程进行复核,确保审核过程公平公正、依法合规。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证监会发行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建立独立复核制度,对涉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发行上市(挂牌)审核过程进行复核,主要是为了确保审核过程公平公正、依法合规。按照制度安排,复核一般是在审核基本结束以后启动,复核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注册的时限。

(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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