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网财经5月29日讯,9年前,黄某华、邱某彪等人先后通过他人注册两家公司,发行虚假基金产品,由此共集资诈骗超5000万元,致使几十位银行客户受害。而作为基金销售推介方的建设银行,基金托管人的中信银行(601998,股吧)、光大银行(601818,股吧)也被判处连带赔偿责任。近日,上述银行因该起虚假基金集资诈骗案,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假基金进入银行售卖,37名VIP“中招”
根据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内容显示,2012年12月17日,被告唐某平联系代办公司办理华泰基金公司的注册登记,登记的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基金项目管理活动、投资项目管理活动及咨询服务,注册资本3,000万元。被告黄某华任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事务。邱某彪任总经理,负责管理公司日常事务,策划、指挥募集华泰基金,参加股东会议决策公司重大事务。被告唐某平通过参加股东会议决策公司重大事务。
建行株洲分行对华泰基金公司进行考察后,2013年5月2日,被告黄某华代表华泰基金公司与建行株洲湘江支行签订《顾问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由建设银行株洲湘江支行为华泰基金公司推介合规的特定投资者和投资项目,对投资项目所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华泰基金公司向建设银行株洲湘江支行支付募集资金的1.5%作为顾问费。签订《顾问协议》后,在建设银行株洲湘江支行行长王炜的协助下,邱某彪等人于2013年5月在建行株洲湘江支行召开了华泰母基金推介会,建行株洲各支行的20余名营销主管参会。
被告华泰基金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也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备案的情况下,违反政策规定,未实际确定投资项目,对投资者不经审查,安排被告杨举、何玲、黄斐、姜敏等人与建行各支行联系。建行株洲分行下属各支行营销主管、客户经理通过电话联系、现场宣传、发放资料等方式向包括原告在内的众多建行长期客户等不特定投资者推销华泰基金,承诺投资年化收益率12%,由湖南华友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保本保息,无任何风险。
在建行株洲分行下属支行客户经理的推介下,本案原告陈某于2013年9月23日在建行株洲分行营业厅与被告华泰基金公司签署《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入伙协议》,承诺出资总计1,000万元。本产品结构化设计保本保收益,年化收益率为12%。签订入伙协议当日,陈某依约向协议约定的银行账户转账1,000万元。陈某投资后,被告华泰基金公司向原告支付占出资额1,000万元的12%的收益120万元。自此之后再未向原告支付收益,也未退还投资本金。
据另一位受害客户旷某田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显示,建行株洲分行、株洲湘江支行、长江支行、电力支行、田心支行等均在建行开会宣传,发动并组织其工作人员利用营业厅的电子滚动屏、ATM机、官网显示等手段发行、出售华泰公司和汉红公司的基金。在自己客户经理轮番推荐下,旷某田便在建行株洲分行办公室与其客户经理签订了购买汉红公司的基金合同。旷某田最后投入了86万,资金汇入了汉红公司在建行株洲湘江支行的账户。旷某田的辩词显示,跟其有同样遭遇的有37人,均是建行VIP客户,整个过程中,投资人没有与公司有任何接触,与汉红公司或华泰公司所签协议全部由建行株洲分行及各支行客户经理一手办理。
另一位受害客户程某香的辩词透露,华泰公司和汉红公司通过建行株洲分行共募集资金5000多万,其中1600多万元代偿了其在建行株洲分行的贷款。2015年开始,程某香等受害客户均没有收到购买华泰公司、汉红公司基金的投资收益和被骗走的本金,程某香等客户无数次找被告建行株洲分行未果。
建设银行、中信银行被判连带赔偿
2015年6月至9月,被告黄某华、唐某平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6年7月26日,被告邱某彪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依法审理后,法院责令黄某华、唐某平、邱某彪等退赔集资参与人的相关损失。
受害客户认为经济损失并未得到完全赔偿,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承担60%的补充赔偿责任;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承担40%的补充赔偿责任。
建设银行、中信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请上诉。
建设银行认为受害客户购买的基金产品的行为是本行员工和华泰基金与受害客户完成的,客户的损失与本行无因果关系;受害客户的损失是由于托管银行中信长沙分行、光大长沙分行没有履行监管责任所致,故应由托管银行和华泰基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受害客户对于投资高回报的基金产品理应有风险辨识能力,对于发生的风险自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银行认为中信银行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建行追加中信银行有法律依据。
中信银行认为,本案应当是合同纠纷,具有相对性,中信银行不是合同相对人,不应当列为被告。一审中判决中信银行承担40%的补充赔偿责任没有认定在中信银行的保管账户总进出资本的额度及用途,忽视了通过中信银行的保管账户保护了受害人的投资款这一事实。所有中信银行保管账户的资金均来自建行的募集账户,是建行划转至中信银行,中信银行履行的不是基金托管责任,而是基于本案合同的保管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以及金融服务者与金融消费者因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而引发的民商事案件,“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基本原则。适当性义务给了责任主体建行株洲分行、中信长沙分行非常严格的法定责任,金融消费者的投资资金一旦进入了金融管道,金融产品的销售者和服务者的风险责任便已存在,在本案中一审法院严格适用责任原则,划分责任承担比例并无不妥之处。金融消费者即原审原告人在从事本案的高风险金融活动中对于自身可能存在的风险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建设银行、光大银行及中信银行多次被执行
相关判决书显示,由于光大银行长沙分行、中信银行长沙分行均作为上述公司的基金托管银行,因而建行的相关受害客户均将建行株洲分行,光大银行长沙分行、中信银行长沙分行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经历多轮审判之后,法院作出判决结果。以受害人旷某田为例,法院判决汉红公司向旷某田赔偿投资损失75.68万元。同时,建行株洲市分行对损失承担60%的补充赔偿责任;光大银行长沙分行对损失承担40%的补充赔偿责任。在程某香的案件中,建行株洲分行与中信银行长沙分别被判处60%和40%的补充赔偿责任。
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截至5月27日,建行株洲分行、光大银行长沙分行以及中信银行长沙分行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多次列为被执行人,涉及的立案日期分别为今年4月25日、26日及5月21日。
其中,建行株洲分行目前共有78条被执行信息,合计被执行金额为2427.6万元;中信银行长沙分行目前共有59条被执行信息,执行金额为1843.39万元;光大银行长沙分行有18条记录,当前被执行总金额为484.21万元。
(王治强 HF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