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5月29日讯,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无房家庭购房工作的通知》明确,无房家庭须在原有本市户籍、家庭名下无自有住房的条件下,增加两条认定标准。《通知》指出,优化无房家庭购房资格。“无房家庭”须本市户籍、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申请开具购房证明时满足如下条件:1、2年内无自有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2、前1年内在南京连续缴纳12个月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如无法提供在南京缴纳的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的,须南京户籍满5年。《通知》要求,加大无房家庭房源供应比例。商品住宅项目每批次上市房源中,120平方米以下套数占比在60%以上,且无房家庭报名数为当批次无房家庭房源数3倍以上的,无房家庭房源供应比例由30%提高到40%。
(冉笑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