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康美证券集体诉讼庭前会议召开 法律人士呼吁投资者理性看待索赔金额

财经
2021
05/30
02:30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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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康美证券集体诉讼庭前会议召开 法律人士呼吁投资者理性看待索赔金额

2021年5月2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组织*ST康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原被告召开庭前会议,就各方证据材料、起诉和答辩意见、案件争议焦点等问题听取原被告的意见,为正式庭审安排做准备。

作为新《证券法》实施后我国首单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实践,*ST康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涉及的投资者众多,被告范围较广,包括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审计机构、签字会计师等,案件复杂,审理难度较大,此次庭前会议有利于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提高正式开庭后的审理效率和庭审质量。

“在复杂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中,庭前会议能够提升诉讼效率、确保诉讼程序连续进行,有利于合议庭充分了解各方诉求、证据。”广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文卿受访时指出。

虚假陈述揭露日确定成关键点

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是计算投资者获赔金额的关键点,因为在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之后购买股票的投资者,其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具备因果关系,不能得到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制度的救济。因此,关于*ST康美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的确定关系到案件原告范围的最终确定。

据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建华介绍,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84条对虚假陈述的揭露日和更正日进行了规定,具体是虚假陈述被市场所知悉、了解,其精确程度并不以“镜像规则”为必要,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原则上,只要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反应,对一方主张市场已经知悉虚假陈述的抗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而在*ST康美案件中,其“造假”行为首先被报道是在2018年10月,彼时有自媒体质疑其存在存贷双高、大股东股票质押比例高和中药材贸易毛利率高等疑点。

在资深法律界人士看来,该自媒体质疑*ST康美财务造假的文章,揭露内容与此后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财务造假性质、类型基本相同,且相关文章发出后引起了较多媒体关注和转载,引发了公司股价的巨大反应,使*ST康美成为舆论关注的重点,起到了警示市场的作用,因此,可以将自媒体质疑日定为揭露日。

值得一提的是,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发现,广州中院发布的*ST康美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显示,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人范围为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ST康美股票,由此推断将2018年10月16日定为揭露日的可能性较大。

今年4月,投服中心已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取了*ST康美案权利人名单,并于4月30日向广州中院提交。根据“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等规定,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如不愿意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应当在公告期限届满(即2021年5月16日)后十五日内向广州中院提交书面声明退出诉讼。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依法不视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

不过,在市场人士看来,证券集体诉讼能最大限度的将适格投资者纳入救济范围,具备程序简易、成本低等优点,对于大多数投资者而言都是“最优解”。

资深法律界人士还指出:“根据有关规定,声明退出的投资者需另行起诉,且需待集体诉讼审结后才进行审理,相关裁判标准、赔偿范围很可能会参照集体诉讼,但投资者需自行承担举证责任、律师费用,并垫付诉讼费等。因此,声明退出集体诉讼对于权利范围内的投资者而言,并不是一个好的选择。”

理性看待最终获赔金额

在*ST康美案,投资者关注的另一大内容则是能否足额获赔。

记者通过采访和查阅同类判决资料发现,基于当前*ST康美是否进入破产重整尚未确定以及以往赔偿案例中董监高、中介机构难以100%承担连带责任等现实,投资者应理性看待获赔金额。

根据*ST康美2020年年报和2021年一季报来看,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截至2021年3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是-77.81亿元。截至5月26日,*ST康美仍未能筹措18康美MTN001、18康美MTN002、18康美MTN003的足额偿付资金。

4月22日,*ST康美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但公司最终能否进入重整程序、重整能否成功、是否会破产清算等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在业内人士看来,*ST康美面临严重的财务危机,支付能力不足,即使判决胜诉,投资者实际获赔情况仍存在不确定性。

不过,还有众多股东将希望寄托于须承担连带责任的上市公司实控人、董监高及中介机构等。

目前广州中院已依法追加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正中珠江)、杨文蔚、张静璃、刘清、苏创升为本案被告,原告请求判令上述被告与马兴田、许冬瑾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记者查阅新出炉的两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判决书发现,中介机构须承担的连带责任比例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如在中安科虚假陈述案中,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需对中安科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全部连带责任,但上海高院二审改判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在25%、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洋债虚假陈述案中,一审法院判决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分别在5%和10%以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案已上诉,最终责任范围还需等待二审判决结果。

苏文卿律师认为,经过研究分析,司法实践中对于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赔偿责任的认定,法院在查明实施的侵权行为和侵权程度等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作出认定,不能简单地认为要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或者只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不同案件事实方面的差异使得中介机构等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大相径庭。

具体到本案而言,苏文卿律师指出,证监会已认定正中珠江在对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执行适当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能形成真实客观的审计结论,所出具的2016年-2018年度等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至于该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在*ST康美案中具体承担的责任大小,还有待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建议投资者理性看待。”苏文卿说道。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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