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娱人制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商业诋毁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济南娱人制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巨星龙(北京)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1.45万元等。
判决书显示,原告爱奇艺诉称,娱人公司利用其官微发布虚假言论,暗指原告制作的《国风美少年》抄袭被告制作的《国风恰少年》,严重损害原告的商誉。
信息显示,济南娱人制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是集影视制作、大型演出、文化产业项目为一体的文化传媒公司。企查查股东信息显示,黄晓妍为该公司的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目前已成失信被执行人,并多次被限制高消费。
(文章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