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刑事判决书显示,洞口县一名信用社员工挪用资金71.87万元,在潜逃14年之后被抓获判刑。
罪犯王某平曾供职于洞口县农村信用社(现洞口县农商银行),2002年2月至2006年期间,王某平利用自己协办员身份,通过收取客户存款不入账、吸收客户股金不入账、假冒借款人名义贷款等手段,挪用信用社资金71.87万元,累计作案70余次,并于2006年9月15日潜逃。
2020年8月10日,王某平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前,洞口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王某平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应当于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最终判处王某平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李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