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始正式实施,其中已明确要求,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这对开设启蒙业务的企业而言,可谓一记“重拳”,不得不纷纷寻求转型。
同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依法对15家校外培训机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进行顶格罚款3650万元。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副局长嵇小灵表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只是案件的终点,但更是规范整改的起点。
早在2021年3月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就曾强调:要落实国家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违规进行培训。
此次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校外培训,第三十三条法律条文中也明确提到: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新增设的“网络保护”专章中,专设了17条内容,包括信息个人信息泄露风险、网络游戏沉迷风险等。其中对“网络”关键词上进行多次强调,如建立了未成年人分级预防、不满16周岁不得开通网络直播等,进一步为教育行业的发展提供法律层面的参考依据。
其中,第七十条指出,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第七十三条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七十四条指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即在产品中不能有网络游戏,也不能有打赏功能。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第七十六条指出,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第七十七条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制定以及完善了一系列相关制度措施,在“六一”国际儿童节之际正式发布,影响意义深远。
(郑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