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
公告称,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询价与申购行为,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的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决定对在主板2021年1-2月22个IPO项目网下申购过程中,存在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的21个股票配售对象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时限自黑名单公告发布之次日(工作日)起计算。因2020年发生违规情形已被列入黑名单且尚未到期的配售对象,其时限自原黑名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计算。
该规范第四十五条显示,网下投资者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告:(一)使用他人账户报价;(二)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三)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四)网上网下同时申购;(五)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六)委托他人报价;(七)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八)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九)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十)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十一)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十二)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显示,网下获配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告: (一) 不符合配售资格;(二) 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三)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赵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