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昨日,中国证监会印发《中国证监会关于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对相关行政事项涉及的共14件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事项主要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审批、证券公司申请保荐业务资格审批、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批等,涉及的证明事项主要包括合规纳税证明、营业执照、业务资格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学历学位证明等。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依法提交相关证明,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或者违法失信信息效力期限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方案》指出,将加强事中事后核查。结合证明事项特点、申请人信用及风险状况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等核查机制以及是否免予核查。需要事中核查的,可以采用现场检查,通过各政务服务或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系统或共享平台、相关主管部门指定网站或自律组织网站等在线核查等适当的方式进行;可以事后核查或者免予核查的,纳入日常监管。进行现场检查的,要优化工作流程、加强业务协同,减少对申请人经营活动的干扰。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申请人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改正、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方案》还指出,将加强信用监管。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出具虚假承诺的认定处理文书,将虚假承诺确定为失信信息并纳入信用评价,在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中进行记录、归集,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服务和管理措施,依法加大失信约束力度。依法依规做好当事人有关信息的保护工作。
《方案》还提出要加强风险防范。针对证明事项特点等制定风险防范措施,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并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方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申请人拒绝公开的,应当提交所需证明。
(李显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