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了《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提出,“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对此,中泰证券研究所政策组首席分析师杨畅点评如下:
1、国地税合并之后,税务部门实行“垂直管理”。一方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属于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属于税务部门的征管职能。另一方面,2018年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
合并完成之后,根据国税总局职能定位,税务部门“承担组织实施税收及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费应收尽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属于非税收入,属于税务部门征收范围;更重要的一点是“垂直管理”,实行“以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对全国税务系统实行双重领导。”
2、前期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根据2006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属于地方政府组成部门。
3、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纳入地方预算管理,中央政府难以完全掌握情况。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具体征收后,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导致在实际运行中,由于地方政府完全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收支情况和预算安排,而中央政府难以掌握具体情况。地方政府出让国有土地,获得非税收入的冲动难以抑制,进而难以摆脱对“土地财政”的依赖。
4、转由“垂直条线”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使得中央政府完全掌握地方土地出让收支的具体情况。在短期,由于本年预算安排已经排定,地方政府行为具有一定的延续性。但在长期,会对地方政府行为产生引导,使得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环节更趋谨慎,推动地方政府摆脱对“土地财政”的依赖。
5、划转后,对央地关系、地方政府行为,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地方财政的增量部分,增量抑制后,会导致地方政府在收入端和支出端均会产生重大变化。第一,在收入端,由于“营改增”改革后,地方财力在一定程度上被减弱,如何争取中央税权的进一步下移,以及推动地方税源的优化调整,尤其是会否加快房产税改革,值得关注;第二,在支出端,或许会推动地方政府支出结构的合理优化,提升精细化管理的能力和水平,都值得关注。
(常丹丹 HO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