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遭起诉,保荐机构和中介机构在二审中被判定均承担100%连带赔偿责任。这一判决无疑对未来类似案件产生重大影响。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国信证券“华泽钴镍”保荐项目民事赔偿案获终审的相关判决,将国信证券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华泽钴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所承担的责任,由一审判决分别承担40%和60%的连带赔偿责任,改为均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深圳证监局认为,这一判决,将对今后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案件产生示范效应。投行业务执业质量不仅是注册制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更决定了证券公司未来是否会因此承担巨额民事赔偿。
华泽钴镍虚假陈述,中介机构接遭处罚
2014年1月,曾因连续三年亏损被深交所暂停上市的聚友网络重组并更名为华泽钴镍后恢复上市。而在此次重组上市过程中,聚友网络与国信证券签署恢复上市保荐协议,委托国信证券为聚友网络恢复上市的保荐人。
但在恢复上市不到2年后,华泽钴镍即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不实等证券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华泽钴镍公司立案调查。
2018年,因存在未按照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关联交易、提供融资担保等情况,以及存在无效票据入账等行为,证监会决定对华泽钴镍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给予警告并罚款60万的处罚。华泽钴镍董事长王涛等17位高管也分别收到警告,并各处3万元至90万元不等罚款,相关罚款金额共计358万元。
按照证监会2017年7月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华泽钴镍在2013年、2014年及2015年上半年均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年报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
而国信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作为华泽钴镍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和审计机构,也遭到监管处罚。
其中,国信证券被要求对保荐业务行为进行改正,并被给予警告。除此以外,证监会还没收了公司相关保荐业务收入10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国信证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行为,责令其改正,没收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收入600万元,并处以1800万元罚款。
而瑞华会计事务所则出具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未能实施有效程序对华泽钴镍舞弊风险进行识别,未对应收票据余额在审计基准日前后激增又剧减的重大异常情况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未能及时识别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风险,未对询证函回函的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关注。证监会认定,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的审计程序不足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最终没收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130万元,并处以390万元的罚款。
针对华泽钴镍的证券虚假陈述案,早有投资者提起诉讼。
以国信证券为例,公司自2018年10月31日起就陆续收到相关案件材料。年报内容显示,截至2020年底,涉及国信证券的相关诉讼案件合计4319件,涉案标的额合计13.13亿元。其中,法院已在2019年-2020年对部分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国信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均被判处分别承担40%和60%连带赔偿责任。
中介机构连带赔偿责任二审提升至100%
然而,上述华泽钴镍证券虚假陈述案连带赔偿责任的认定在二审判决中又迎来重大改变。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相关案件二审判决,国信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均被改判就其侵权行为向投资者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
上诉的投资者表示,华泽钴镍虚假陈述所涉危害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即实际控制人通过大量无效的复印票据侵占上市公司13亿元资金。国信证券作为保荐人,只要尽责复核票据原件,就能够发现问题。国信证券对票据原件审查的责任和义务不属于其能力或者专业技术问题,而属于态度和意愿问题。一审判决认定国信证券主要过错在于“疏忽大意”、在共同侵权中是“基于过失”,均与事实不符。
该投资者还指出,即便要区分国信证券与瑞华所之间的责任大小,一审法院认为瑞华所应比国信证券承担更大责任的理由也不能成立。证券公司作为保荐人在保荐业务及其他上市公司业务中处于中枢地位,其作用和责任远高于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这从二者所获报酬对比上也可予以佐证,国信证券、瑞华所分别获得的报酬金额是700万元、130万元。因而一审判决确认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高于国信证券应承担的责任与事实不符。
针对投资者的诉讼理由,国信证券认为,一审判决对公司承担40%的责任比例,是基于国信证券没有强有力的手段对华泽钴镍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加以控制,系基于过失。
国信证券进一步表示,在一审法院已确认案涉虚假陈述的主要责任人是上市公司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判决国信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赔偿比例已经过高。另外,华泽钴镍案重要责任人、华泽钴镍的实际控制人王应虎父子三人等主体均不是诉讼当事人的情况下,一审判决仅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分责”缺乏依据。“国信证券无论基于何种过错分责,对于投资者损失所可能承担的责任也不应超过25%”。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更主张其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认为一审判决其承担60%的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
对于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范围界定,二审中四川省高院认为,判断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专业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应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关键是该机构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如果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则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责任。此为法定责任,不因任何情形而发生改变。”四川省高院表示。作为专业的上市公司保荐人和审计机构,如果按照执业规则勤勉尽责,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华泽钴镍虚假陈述行为即应当被发现,其过错并非一般疏失,而当属重大过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国信证券、瑞华所对华泽钴镍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者所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也由一审的40%和60%增加至100%。
“这一判决,将对今后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案件产生示范效应。”对于法院的判决,深圳证监局在最新一期机构监管通讯中表示,投行业务执业质量不仅是注册制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更决定了证券公司未来是否会因此承担巨额民事赔偿。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